小产权房可分为哪几类,什么类型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7 14:03:45 作者:圣运律师

小产权房可分为哪几类,小产权房一般分为两类,下面就一一介绍。(一)第一是农村集体组织经过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后,在自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农村集体组织在房屋建设完成分配给村民后,将剩余部分的房屋卖给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个人。在这种

一、小产权房可分为哪几类

小产权房一般分为两类,下面就一一介绍。

(一)第一是农村集体组织经过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后,在自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农村集体组织在房屋建设完成分配给村民后,将剩余部分的房屋卖给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本集体组织的非法买受人的权益是不予保护的,但对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应当依法保护的。

(二)第二是农村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在自有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该类房屋往往也冠以农民新居或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名义进行买卖,但是建设的目的主要是向本集体组织之外的不特定人员进行销售,因此该类房屋实质是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是不保护因此类房屋产生的法律关系的。

一、到底城中村的房子能买吗

如果所指的城中村项目已取得五证,具有合法销售资格,是可以考虑购买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如果在具备合法手续,能够上市的情况下,与普通的商品房是没有太大的区别。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具备合法手续能够上市的情况下,与普通的商品房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但是目前市场上开发的城中村项目大多数都手续不全,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慎重考虑,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风险较大。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或者村委改造等,由于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能否得到或者得到多少都将是一个未知数。一般如果产权尚未明确,可能会由拆迁单位先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另外,如果城中村项目属于宅基地上建筑导致合同无效,该买卖行为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二、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合法吗

小产权房的建造分三种:

(一)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本不能够购买;

(二)在集体建设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虽然其建造土地是合法审批的,但建造成居住房屋则是违法的,主要表现为某些集体经济组织为谋利,将用于乡镇企业和工业等建设用地私自建造成公寓性质出售或出租谋利;

(三)擅自占用农用非建设用地违法建设。这种类型的小产权房,不但土地使用违法,建造施工也违法,是严重的违章建筑。

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分为合法的农村房和违章建筑两种。依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合法的农村房不能买卖,销售行为属于违法,城镇居民购买属于无效的法律民事行为。至于违章建筑,取得土地和建造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购买该类小产权房,那么风险是巨大的。

二、小产权房有哪几种

1、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这个是最常见的)

2、限制销售的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的不完全产权房。

3、军产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4、部分二手房:一些二手房还没办理征地手续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就进行交易,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一、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土地来源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来源是划拨或低价出让,而商品房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2)产权区别。很多安置房是不具备完全产权的,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但不一定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是具备完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3)质量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有限,因此,安置房的建设一般不如商品房。(4)交易时间上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销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5)交易限制的区别。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房屋的转让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的买卖必然会导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农村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小产权房中有一部分是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卖,这自然就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的地点享有建筑用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一个严格的身份限制,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城镇居民显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标的无法履行而无效。

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过许多相关规定,比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国土资源部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规定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然这些文件都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且这些规定的出台致使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法实际转移。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三、什么类型的房子属于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的类型: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小产权房有哪些特点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具备完整产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的。作为小产权房,其特点也是相当明显。而这些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小产权房的拥有者或者购买者产生特定的影响。小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价格优势明显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甚至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比较低。再加上不必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成本极低。

2、产权不完整小产权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上市交易,而且国家也不承认并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依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没有“二证”,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严格上来讲,小产权本质上是无产权。

3、不合法性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阅读延伸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1、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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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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