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都是什么意思?,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7 05:34:11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都是什么意思?,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

一、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都是什么意思?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当然,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模指标界定;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

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从性质上来讲,一类是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另一种是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有些是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成片征地开发,有些是总体规划区以外单独立项基建类项目。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类型不同及发展历程,当前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五种:第一,割腊肉式:谁看上哪一块就割给谁,开发商、用地单位自行做一级和二级开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政府无需投入,缺点是政府收益也低,城市整体规划难以实施,开发进度无法掌控、保障。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今后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将一律先由政府进行一级开发,再进入土地市场,但割腊肉式仍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在缺乏大额保证资金的情况下,很多制度是苍白的。第二,指婚式(即五统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或指定专门成立的国有公司承担一级开发,好处是政府收益相对丰厚,缺点是政府需要大量铺垫资金,开发进度慢,没钱的地方玩不起,更等不起。第三,招亲式:政府公开招标方案优、成本廉的企业承担一级开发,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否及分利办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又衍生为多种形式,如一级开发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委托式,实际上相当于工程承包,也可以发生两次土地使用权转移,即政府将生地出让给一级开发商,开发成熟后再由一级开发商转让给二级开发商,另一种叫“生地出让-熟地回购”,即一级开发成熟后再由政府收储统一上市。在政府与一级开发商的分利办法上有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及完全市场操作等几种,在惠州市政府与中信深圳集团一级开发合作中,政府作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中信的承诺。第四,新城公司式:直接成立新的城区公司垄断一级开发经营,好处是政府主导,缺点是与市场脱节,甚至滋生腐败。第五,借壳上市式:目前国内土地证券仍为空白,可与境外有信誉、有资质机构合作土地一级开发,借壳上市融资,其缺点是政府容易陷入被动。如香港华润曾经操作的10平方公里海南石梅湾项目采用的就是这一形式。土地二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通过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以房地产为例,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二、一级土地开发一般谁来做

一级土地开发一般由政府政府或者企业也就是开发商来做。

土地一级开发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一、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二、一级土地整理程序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践,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三、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北京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北京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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