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6 17:05:34 作者:圣运律师

宁波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的免征或者减征契

一、宁波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相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户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如果超出拆迁补偿款,那么超出的部分则需要按适用税率征税。这里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则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来确定。

三、对于拆迁户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的还建房屋,如果不需要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那么可以免征契税。如果需要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那么补缴款部分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同样根据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来确定。

总的来说,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在申领契税减免前,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规定。

二、宁波市拆迁政策

一、宁波市拆迁政策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这五类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一、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1、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如下: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

1、契税减免有哪些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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