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土地招标的新模式引发新思考,燕郊未来有可能规划为北京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5 22:03:28 作者:圣运律师

燕郊土地招标的新模式引发新思考,【招标投标法】燕郊土地招标的新模式引发新思考 近日,河北三河市燕郊发布一宗国有土地招标项目,在这宗地编号2009-033号地块的招标出让文件中,记者发现条款中涉及到中标人的要求有两个特别之处,要求中不仅规定中

一、燕郊土地招标的新模式引发新思考

【招标投标法】燕郊土地招标的新模式引发新思考 近日,河北三河市燕郊发布一宗国有土地招标项目,在这宗地编号2009-033号地块的招标出让文件中,记者发现条款中涉及到中标人的要求有两个特别之处,要求中不仅规定中标人要拆除招标地块以外的附着物,还要求中标5日内与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进行相应拆迁、补偿。 对于这种捆绑开发的新模式,燕郊国土局官员表示,该要求不是招标附加条件,这种由政府出让土地、开发商负责拆迁的一二级土地捆绑开发方案,尽管不是很完善,但对政府、农民和开发商都有利。 “黄金宝地”招标出让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19日发布“33号地”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显示,这幅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地块位于燕顺路西侧、意华房地产公司用地北侧,占地面积合304.56亩,交易起始价总额为39593万。毗邻均价7000元/平米的夏威夷南岸楼盘,处于周边各大楼盘包围中的33号地为何采取招标的形式出让呢 开发商的疑虑:拆迁能分几倍羹 除了土地出让采用招标形式方案新式之外,记者在招标文件中还看到,中标人要求一栏中第一项中明确列出:中标人负责拆除招标出让地块上仍影响开发建设的有关附着物。根据《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储备土地在进行出让之前,应当做到土地平整,不应当设定由投标人进行拆迁等条件。 为什么这个招标文件,不仅要拆迁中标土地上影响工程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还要拆中标地块旁边的建筑物记者在33号地现场看到,所谓的附着物即是燕顺路东边的临街商铺,粗略估算下有56个商铺,每个面积都在200平米以上,涉及大约23家户主,这笔拆迁补偿资金成为中标人绕不开的问题。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另外令开发商们不解的地方还在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自中标之日起5日内与枣林村村委会另行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各项拆迁补偿、村民回迁楼建设安置等。这意味着欲参与竞标的开发商们在前期调研时就要考虑这个因素,在保证能否顺利拿地的同时,拆迁地的百姓是否“买账”签协议也让招标会陡升疑变,前期介入的开发商或者本地开发商是否会凭此占得一定的先机这会不会引发企业间为争取民意而引发恶性竞争呢 官员回应:要求不是附加条件 在问及为何采用招标的模式出让时,燕郊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国林指出33号地属于城中村改造地块,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的是综合评估体系,除招标价格外还要对开发商资质、设计方案进行评估。“招标对价格没什么要求,关键在于对老百姓的补偿要到位。” 对于中标人为何要负责拆除影响中标地块开发的附着物的招标要求,梁表示燕顺路要建景观,根据目前规划燕顺路东西方都要后退50米,临街商铺这些附着物的拆迁政府愿意承担,但在征求过有关开发商是否愿意承担临街商铺拆迁工作的意见时,他们大部分都表示愿意。“政府拆迁难进行,现在由企业承担拆迁,这是招标的一个条件,不是附加条件。”对于拆迁增加的开发商资金成本,梁认为“成本完全可以用出售新建商铺来弥补,300亩的土地不可能完全是住宅,需要一些临街商铺来作为社区配套设施。”

二、燕郊未来有可能规划为北京嘛

目前并没有确定,要依据政府公文来定夺。根据政府的公文,燕郊未来有可能规划为北京这个只是一种说法,但燕郊地处京津冀三界交界处,位置很重要的,具体要看未来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燕郊未来有可能规划为北京吗

法律分析:目前并没有确定,要依据政府公文来定夺。根据政府的公文,燕郊未来有可能规划为北京这个只是一种说法,但燕郊地处京津冀三界交界处,位置很重要的,具体要看未来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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