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购房补贴吗,青岛购房补贴领取条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5 05:36:28 作者:圣运律师

青岛有购房补贴吗,法律主观:青岛购房新政策原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

一、青岛有购房补贴吗

法律主观:


青岛购房新政策原文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加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二)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三)落实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严格执行青财源〔2010〕2号文件要求,对 房地产企业 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 非普通住宅 (含别墅)和非住宅的 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 房地产开发 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各类住房建设 (四)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0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比上年增加30%以上,供应总量要达到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市辖七区,下同)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达到80公顷以上,限价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00公顷以上。做好2011-2013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 (五)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2010年,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各类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7%;今后3年不低于70%。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规模,不低于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20%。 (六)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建设。2010年,市区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其中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 经济适用住房 不少于5000套;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新启动“两改”项目18个,回迁“两改”项目12个,回迁居民1.1万户。进一步加快进度,加大力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旧城区和 城中村改造 任务。 (七)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加快商品住房有效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督促 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八)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模,应根据需求确定并确保供应。适应市场需求,着力增加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要放量供应,重点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 拆迁安置房 源,确保增加市场有效供应。重大基础设施拆迁安置住房要提早做出计划,提前落实房源,确保安置住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九)完善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制度。凡是规划为住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市区新增建设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不得低于20%(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正确引导住房消费 (十)加强土地利用和房屋销售监管,严厉查处闲置土地和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 土地出让合同 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使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在建建筑单体达到规划批准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申办《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在“青岛网上房地产”和售房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闲置土地的,达到预售许可条件未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和场所未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价格,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等捂盘惜售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暂停发放其相关项目贷款,暂停其参与土地或项目招拍挂的资格以及与其相关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直至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监管,坚决打击各类虚构成本的不正当行为。 (十一)加强市场监控和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将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住房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展示会,严禁媒体主办房地产展销活动,各类展销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十二)加强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住房理性消费。新闻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五、明确目标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要全面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未按规定进度开发建设的,暂停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支持居民自住性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迅速行动,狠抓落实。要立即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实施部门联动,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土地、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构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收回的闲置土地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要对保障性住房和“两改”项目积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研究、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建设,确保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青岛10万元购房补贴领取条件

(一)博士生年纪40岁下列,研究生年纪35周岁以上下列(以审报时具体年纪为标准

(二)本科毕业并得到对应的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具备当地户口。

(三)在本市各种公司或党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企业、社团组织等公司单位学生就业的,须与学生就业企业签署1年及以上劳动者(聘请)合同书;在青自己创业的,须注册登记创立公司、非营利性企业、社团组织、公司及其个体户1年及以上,并出任法人代表或个体户责任人。申请人须由公司单位或自主创业实体线按照规定交纳城区企业员工保险总计满12个月。

(四)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之后在青岛市行政部门管辖区内新选购首套房商品住房(以合同书网签备案_间为标准),并合乎青岛现行标准选购商品住房相关现行政策。在其中,选购新创建商品住房的,须进行预售登记并获得不动产登记证明;选购二手商品住房的,须获得房权证登记证书。申请人单身的,所买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独立全部;申请人已经结婚的,所买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另一半独立全部,或夫妇一共有。

(五)安家费每个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妇彼此与此同时具有安家费领取标准的,可各自享受。

申请人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人已选购青岛产权年限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住房(指导价商品房、经济发展可用住房)及享受过当地引入出色高端人才买房安居补助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会再享受安家费。已分派租用型人才公寓、公共性租用住房的应撤出后才可申请办理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学生就业硕士研究生住房补助或大学毕业生住房补助的工作人员,合乎安家费领取标准的,可申请办理安家费,已领取的住房补助在安家费中给予扣除。

总结:毕业三年内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的国(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留学人员等人员可申请青岛住房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三、青岛购房补贴领取条件

法律分析:(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其中,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二)申请人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在“两区”就业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法律依据:《青岛市人才住房分配条件和评分标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住房是指《关于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2号)规定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人才住房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

第三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

(二)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全职工作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

(二)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

(三)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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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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