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4 01:22:36 作者:圣运律师

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 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商向发包商的索赔,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36条索赔”规定: “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 2发包

一、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

工程承包人如何向发包人索赔 工程索赔主要是承包商向发包商的索赔,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36条索赔”规定: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6.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6.2.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1.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此条就承发包双方之间如何确定索赔规定了对索赔证据、期限的要求,还规定了索赔通知程序,这是甲、乙双方在索赔事项求诸诉讼或仲裁之前内部进行协商解决所必须遵循的约定,使双方索赔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 工程建筑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情况

(一)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起索赔。为此,投标人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资料,一旦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标人可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其不仅可能面对投标人的索赔,还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是罚款。

(二)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整体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又以该工程的中标价格,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按实际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的“成本价”应如何确定?在能够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结算?在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赔空间,但其必须就工程的成本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该索赔请求将很难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

(三)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前置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前置手续一般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践中,四证不全情况下发包人即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现象屡见不鲜,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发包人在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即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虽然是否拥有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但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带来损失。若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客观情况应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如发包人未办理,承包人则有权拒绝开工,承包人因此延误的工期及产生的损失可要求发包人赔偿。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在中国,因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例,合同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单项、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拨款或货款数额和结算办法,交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者,将主合同范围内一项或若干项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它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主的责任和权力,从市场角度看,这时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在分包合同执行中,承包商拥有类似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工程师的指令权,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两的责任和权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刚好相反。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或管理费。相应地,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分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在与业主关系上,承包商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如果分包商履约能力不足,将给承包商带来风险。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工程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则通过分包传递给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对于承包商的责任,不能小于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相应地分包商也拥有要求补偿和索赔的权力。但是,无论变更还是索赔都要通过承包商之手递交上去,承包商对这项工作不一定有积极性,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影响,而业主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二。转让的权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结束,还有一些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担保或其它义务没有满期,承包商必须把该权力转让给业主,承包商必须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业主对分包商的选定有较严格的要求,要对分包商做出资格审查。在承包商的投标书中,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业主和工程师的批准。

三、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吗

法律分析: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就可以主张索赔。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

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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