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23 20:49:52 作者:圣运律师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编辑 _ 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 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

一、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编辑


      _


      很多同学在备考的过程中,不能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范含义究竟是什么?


      那么今天通过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释(一)》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首先,大家要理解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什么时候发生效力呢?是自交付之时


      其次,大家要明白“对抗”的含义,对抗就是指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再次,需要理解“善意第三人”的含义,指不知道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状态的对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之人。


      最后,大家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


例: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张三欠王五100万元到期未还,王五起诉张三获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李四占有的宝马750。


      (1)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2)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李四对于该车的所有权可以对抗王五的查封,即王五不是《民法典》第225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小试牛刀:


      张三将其宝马750汽车以市价出卖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价款150万元,张三向李四交付了该车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为向王五借款,张三将宝马750抵押给不知情的王五,双方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来,张三因欠另一债权人赵六的10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赵六经查询得知张三名下登记有一辆宝马750,遂请求法院扣押以清偿债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因李四未办理登记,不能取得该宝马750的所有权


      B. 王五可以对该宝马750行使抵押权


      C. 因李四未登记,不得对抗王五的抵押权


      D. 因李四未登记,不得对抗赵六的扣押请求


      【考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善意取得他物权


      【难度】★★★


      【答案】BC。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李四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因此李四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


      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据此,宝马750的所有权已经归李四所有,此时张三的处分是无权处分,但是李四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因此李四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所以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所以不得对抗享有抵押权的李四,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 的,不予支持。 据此,赵六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因此,虽然张三没有给李四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的手续,但是可以对抗赵六的扣押请求。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二、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

法律分析: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的情形是不动产还未办理登记,动产还没有交付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1、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其确保了债务人之利息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并非让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转移效果的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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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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