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7 19:19:42 作者:圣运律师
厦门市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厦门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这些政策要点的详细解读:一、补偿内容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的房屋将获得其价值的补偿
厦门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这些政策要点的详细解读:
一、补偿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的房屋将获得其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根据同一条例的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
二、补偿方式选择
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见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其他注意事项
住房保障优先:对于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见条例第二十四条)。
综上所述,厦门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在补偿内容、补偿方式选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上均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分析:
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岛内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审核: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
3.竣工验收: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
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
(一)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
(二)国有农场内的;
(三)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
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
(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
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一、农村拆除房屋的条件:
1、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2、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3、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4、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内容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
5、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二、 房屋拆除的注意事项如下:
1、在拆除前,先跟邻居打个招呼;
2、跟拆除工人详细沟通,说明需要拆除的具体地点;
3、关闭水、电、燃气阀门;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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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福建省《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福建省厦门市《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自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福建省《厦门市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2年即将失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厦门市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