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7 10:56:00 作者:圣运律师
谢先生的房屋面临拆迁,在未达成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以危房为由,直接将房屋拆除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接受委托后
谢先生在西安市拥有一套房屋,并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谢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因为补偿问题,谢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未达成任何拆迁安置协议。
随着项目工程的进展,2020年7月谢先生接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委托鉴定公司对谢先生的房屋进行鉴定,结论为:评定结果为Dsu级并建议拆除。在区住建局作出《执行决定书》后,案涉房屋被区住建局拆除。
谢先生找到王有银律师帮助争取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听取了谢先生的分析后认为,谢先生房屋一直完好无损且符合正常居住条件,谢先生从未提出给其房屋做危房鉴定的申请,更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其房屋属于危房的鉴定报告,因此,区住建局向谢先生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应当被依法撤销。
同时,王有银律师认为,诉讼不是目的,最好能争取到和征收方坐下来协商的机会。为此,还通过各种信息公开的申请,获得了大量有利的证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已经对该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下发了违法建设认定函。
王有银律师助力谢先生起诉后,区住建局辩称,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住建局作为该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对该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具有所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法院认为,区住建局称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其是参照适用《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了案涉执行决定书。但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而本案系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委托申请的,委托鉴定主体不符合规定。
法院还认为,案涉鉴定报告的作出单位并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报告也未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案涉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在谢先生未与相关方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区住建局以拆除危房为由拆除谢先生的房屋,不具有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住建局向谢先生作出的《执行决定书》。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他在办理本案时,发现了危房认定及执行决定作出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在庭审中,法院也认可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并帮助村民顺利拿到了撤销区住建局执行决定书的判决。再加上各种信息公开后取得的有利证据,目前已争取到了两次与征收发沟通协商的机会,为下一步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积极的基调。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征收部门如果只是为了节省工期或者其他目的,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拆除的做法,来刻意规避补偿程序,则属于程序滥用,大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争取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指导,清晰地选择一条有效的争取合法权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