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城区改造是监督权吗,城市改造属于哪个部门: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5 21:16:35 作者:圣运律师

建议完善城区改造是监督权吗,完善城区改造可以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但具体是否构成监督权,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首先,监督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以及申

一、建议完善城区改造是监督权吗

完善城区改造可以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但具体是否构成监督权,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监督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以及申诉权。在城区改造的过程中,公民对改造方案的提出、实施及效果等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视为行使批评、建议权的一种表现。

其次,如果城区改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民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或检举,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这种情形下,完善城区改造的提议或行为就更明显地体现了监督权的行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关于城区改造的提议或行为都必然构成监督权的行使。例如,如果公民仅是基于个人兴趣或偏好提出改造建议,而未涉及到对公务活动的监督,那么这种提议就更倾向于是一种民主参与或意见表达,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权行使。

综上所述,完善城区改造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表现,但具体是否构成监督权,还需根据提议的内容、目的及实际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住改商谁来监督执法

法律分析:住改商是归住建局和规划局管。所谓的住改商,就是指将住房改建成商用房,这里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1在个人的宅基地上,直接将上面的住房改建成行业用房;2个人并未拥有宅基地,然后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在宅基地上建造商业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城市改造属于哪个部门

一、城中村改造归哪个部门管?

于城中村的改造,从法律层面上应该是市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主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事实上,国家法律制度从来没有规定过各地必须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如果本地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在政策确定下来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肯定会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城中村改造这种事项,无法用法律制度统一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城中村的改造,还是棚户区的改造,都需要被改造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还有就是产权置换的方式,不管是采取哪一种方式,都是需要做出合理的补偿的措施,然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具体的补偿的标准是需要向社会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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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议完善城区改造是监督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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