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4 18:42:53 作者:圣运律师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主观: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律主观: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4、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普及化。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取得方式、使用权、流转等具体要求,对于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农民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土地。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取得方式,包括分配、认购、出租和转让等四种途径,并对每种方式做出了相应的要求。此外,《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其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 50 年,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宅基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也不得将权利转让给非农民。对于宅基地流转问题,《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宅基地可以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亲友转让、招标出租等方式流转,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害农民宅基地权益。《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普及化,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整治。

宅基地的流转是否需要专门的流转手续?是的。根据《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规定,宅基地的流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进行,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并在宅基地权属证书上进行备案记录。

《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制定,对于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普及化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级政府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依据】:

《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护、维护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依法合理利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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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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