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城中村拆迁与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4 03:13:12 作者:圣运律师

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的区别是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城中村属于城市中的农村,其土地性质本身是属于集体土地的!而棚户区一般为国有土地。因此同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

一、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

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的区别是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城中村属于城市中的农村,其土地性质本身是属于集体土地的!而棚户区一般为国有土地。

因此同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很多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子对于城中村本身的居民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对于外来购买居民则是大忌,因为没有产权,无法卖出和转让,就变得十分不靠谱。

但是棚户区改造则与之不同,因为棚户区本身的土地性质就属于国有土地,在此进行的改造其房子产权一般即为大产权,国家会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将会给予备案。外来居民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也不用担心产权问题,可以领到大红本,日后房子也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

一、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表面上来看,棚户区的这些民众的生活水平可能要低于城中村的村民,但在拆迁改造的过程当中,其价值就主要体现在土地的价值上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市场价格本身就不能相提并论。因此,拆迁城中村和拆迁棚户区,本就不能一概而论的。

二、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拆迁和城中村拆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性质和补偿标准上。城中村拆迁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棚户区拆迁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城中村拆迁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而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相对较高。此外,城中村拆迁的房屋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而棚户区拆迁的房屋产权证则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因此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法律分析

2、棚户区拆迁与城中村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3、关于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请简要解释一下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城中村拆迁与棚户区拆迁的区别在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和补偿标准的不同。城中村属于城市的农村,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而棚户区一般是国有土地。因此,城中村改造与棚户区改造最大的区别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大多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它的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这种房子对城中村居民本身是无害的,但从外面购买的居民却是忌讳的。因为没有产权,不能出售和转让,所以变得很不可靠。但棚户区改造与之不同,因为棚户区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这里改造的房屋产权一般是大产权。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也将由国土房管局备案。外来居民在棚户区买房不必担心产权问题。他们可以得到一大笔奖金,这些房子将来也可以出售和转让。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民意修改情况。

拓展延伸

棚户区拆迁和城中村拆迁是城市更新中两种常见的拆迁形式。棚户区拆迁主要是针对城市中的老旧、低矮、密集住宅区进行改造,而城中村拆迁则是指对城市中的一些农村地区进行拆迁,并建设新的住宅区。

从法律角度来看,棚户区拆迁和城中村拆迁都涉及到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根据《拆迁补偿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等。

然而,从实际操作中来看,棚户区拆迁的难度较大,因为这些住宅区通常历史悠久,房屋面积小,而且居住条件相对较差。城中村拆迁则相对容易,因为这些农村地区通常房屋较为分散,而且居住条件相对较好,更容易进行拆迁补偿。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棚户区拆迁和城中村拆迁在拆迁补偿款的支付上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同时,拆迁人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棚户区拆迁和城中村拆迁的优劣势,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结语

棚户区拆迁与城中村拆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土地性质和补偿标准上。城中村拆迁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棚户区拆迁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拆迁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而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相对较高。此外,城中村拆迁的房屋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因此被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而棚户区拆迁的房屋产权证则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具有大产权的性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城中村拆迁与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

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的区别是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城中村属于城市中的农村,其土地性质本身是属于集体土地的,而棚户区一般为国有土地。

因此同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很多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这种房子对于城中村本身的居民是无伤大雅的,但是对于外来购买居民则是大忌,因为没有产权,无法卖出和转让,就变得十分不靠谱。

但是棚户区改造则与之不同,因为棚户区本身的土地性质就属于国有土地,在此进行的改造其房子产权一般即为大产权,国家会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将会给予备案。外来居民购买棚户区改造的房子也不用担心产权问题,可以领到大红本,日后房子也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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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城中村拆迁和棚户区拆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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