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中村改造政策,城中村改造是不是属于拆迁: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4 02:15:33 作者:圣运律师

国务院城中村改造政策,国务院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主要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具体涉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内容、房屋价值评估、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政策要点的详细解读:一、

一、国务院城中村改造政策

国务院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主要包含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具体涉及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内容、房屋价值评估、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政策要点的详细解读:

一、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全面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政府还应制定相关补助和奖励办法。

二、房屋价值评估与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确保补偿的公正性。

三、搬迁与临时安置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因征收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保障受影响的商业活动得到合理补偿。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市、县级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而对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体现了对合法建筑的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国务院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征收与补偿机制,旨在确保城中村改造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1、实现多种安置并行

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2、实现多方互惠共赢

有序引导村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附属工程建设,变村民的被动拆迁为村民的主动建设,丰富村民参加“城中村”建设形式,让广大村民在主动建设中真正感受到“城中村”建设的意义;畅通村民诉求表达渠道,有疏有堵,正确对待村民的合理诉求,推动城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互惠共赢。

3、加大监管扶持力度

逐步完善城改项目手续,对安置先行的城改项目进行联合预审;对房企的资质和实力进行前期审查;对部分高息借贷的房企,要跟踪调查;对违法建设的房企,要加大处罚力度;扩大区级政府融资平台,加大银企合作力度;前置商业网点规划听证程序,积极扶持城改项目,吸引更多优质商家和社会资本。

4、确保真正融入城市

大力支持村民自主创业和发展实体经济,给予村民职业培训、专业指导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村民提高劳动技能;通过集中归并、资产量化、统一经营等形式,变村民为股民,实现集体资产产权变股权,让村民持久合理地分享到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真正融入城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核心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1.“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实行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实物安置实行改造房屋评估价款与还迁房价款对冲账的方式,相互找差价。2.选择实物安置,多层住宅的每户还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住宅的每户还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10平方米,被改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以货币形式结算。只有一套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还房。

三、城中村改造是不是属于拆迁

法律分析:是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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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来源:头条-国务院城中村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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