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政策是怎样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1 06:03:12 作者:圣运律师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通常会涉及到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围绕房屋征收与补偿展开。以下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进行的详细解读: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

一、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通常会涉及到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围绕房屋征收与补偿展开。以下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进行的详细解读:


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这一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同样根据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被征收人也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这包括搬迁费用的支付以及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选择。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十三条也作出了规定,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补偿。


二、住房保障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如果个人住宅被征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体现了政府对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特别关照。


三、补偿方式选择


依据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征收人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第二十四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合法建筑的权益,同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主要围绕房屋征收与补偿展开,涉及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方面。同时,政府还提供了住房保障政策,并允许被征收人灵活选择补偿方式。这些政策共同构成了城中村改造的优惠体系,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城中村改造政策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政策是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是有法可依的。例如: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城中村改造政策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城中村改造政策最新规定,要求合理安置村民、村民有序参与、加强村民教育。推进“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建筑形态改造与社会形态改造的有机结合,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可持续推进我国城中村改造。打破行政区划藩篱,实现多种安置并行。按照“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原则,建议在今后“城中村”改造建设中,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安置方式,依据改造村庄实际特点,因地制宜,将原址安置、异地安置、合并安置等方式相结合,必要时可打破行政区划限制,跨区域安置村民,确保村民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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