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样的?,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0 19:56:19 作者:圣运律师

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样的?,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一、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怎样的?

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

二、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房屋农民居住问题,保障其居住条件。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建设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被征收土地农民进行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并处置,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四、安置住房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各区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

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户型。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安置人。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被安置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

五、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被安置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本人同意,安置住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

六、下列人员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一)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

(二)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县级以上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三)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的。

七、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被征收土地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在本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房屋安置。

八、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

九、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且具备合法手续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本村村民,没有就业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和合法房屋手续的,可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安置。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搬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

十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或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用地单位支付。

十二、在中心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等规定执行。

二、济南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济南房屋类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600—800元㎡,砖木结构(平房)500—700元㎡,简易结构补偿标准为320元㎡。补偿面积以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或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迁坟补偿标准为120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三、济南市383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青苗按照相关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第四条 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第五条 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第六条 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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