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海口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10 17:13:30 作者:圣运律师

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新近出台的《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处处体现出对被拆迁户利益的保护和倾斜,如对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对于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一、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新近出台的《海口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处处体现出对被拆迁户利益的保护和倾斜,如对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对于被拆迁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教育就业经营均有照顾等。


      海口市旧改办负责人介绍,海口市力争通过旧改让居民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场评估


      根据《意见》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一改过去政府定价的做法,由市场来评估,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奖励。这样拆迁的补偿标准大为提高。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且不超出一定标准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


      《意见》特别注意保护被拆迁特困户的利益。根据规定,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在改造区内、无自主产权房屋且居住在改造区的特困户、低保户,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对属于特困户、低保户被拆迁人的物业管理费给予全额补贴。


      被拆迁人属于特困户、低保户及《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含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低于一定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值的,拆迁人提供置换同样面积的安置房,不结算差价。


      临时过渡补助有所提高


      《意见》对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用做了详细规定,其标准比过去有所提高。


      拆迁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2元,每户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电话、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的迁移补助标准: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有线电视200元/户。

二、海口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一改过去政府定价的做法,由市场来评估,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奖励。这样拆迁的补偿标准大为提高。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且不超出一定标准的,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结算置房面积超过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结算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特困户低保户安置有优惠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海口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予以补偿: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

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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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海口市旧城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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