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的经验做法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9 22:47:27 作者:圣运律师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城中村和棚户区作为城市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存在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落

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是一个专门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意义

城中村和棚户区作为城市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存在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落后、居住条件恶劣等问题。改造这些区域,不仅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还能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的职责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监督改造项目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改造工作、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等。

三、改造工作的推进与实施

为了有效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工作,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居民对改造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等。

四、改造工作的成效与影响

通过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的努力,许多城中村和棚户区得到了有效的改造,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城市形象也得到了提升。改造工作不仅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品质,还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在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规划、监督实施、协调沟通等措施,有效推进了城中村和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西安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具体可查当地的补偿细则,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雁塔区城中村改造的经验做法

法律分析:

雁塔区不断探索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截至今年上半年,列入全市改造计划的村达到24个,动工实施的村达到9个。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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