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城中村拆迁冻结区违法建设被拆除,五年内滕州拆迁的村村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9 08:02:10 作者:圣运律师

滕州城中村拆迁冻结区违法建设被拆除,龙泉街道任村居被列入今年我市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拆迁区,并且该区域已收到拆迁通告,要求该区域冻结一切建设行为,禁止新建、翻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以及各类形式的房屋装饰、装修。但是,仍有部分居民抢建房屋,

一、滕州城中村拆迁冻结区违法建设被拆除

龙泉街道任村居被列入今年我市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拆迁区,并且该区域已收到拆迁通告,要求该区域冻结一切建设行为,禁止新建、翻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以及各类形式的房屋装饰、装修。但是,仍有部分居民抢建房屋,企图在拆迁补偿中谋求违法利益。

近日,市执法局龙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任村居西侧耕地内,有两户居民正在违法建设房屋,其中一户主墙已建至四檐齐,另一户一层已建设完毕,附近土地上堆满了水泥砌块、石子、沙土等建筑材料,该户正准备伺机抢建二层。经执法人员现场阻止,当事人不予配合工作,执意进行违法抢建。为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10月20日,执法人员果断采取措施,在龙泉街道和任村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该两户违法建设实施了强制拆除,经过2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共拆除违法建设200余平方米。

附近居民现场观看了拆除过程,对违法建设的严重后果有了直观的认识。执法人员也借机向居民大力宣传,讲解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使涉迁群众认识到,在冻结区内进行违法建设不但无法得到拆迁补偿,而且会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此次拆除行动,既有效制止了拆迁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又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有效震慑了该区域内的违法抢建行为。

一、户口不在农村拆迁可以分到房子吗

户口不在农村,拆迁不可以分到房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二、五年内滕州拆迁的村村庄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滕州市龙阳镇、东郭镇、东沙河街道、木石镇、羊庄镇、官桥镇、柴胡店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五年内滕州拆迁的村村庄

法律分析:滕州市龙阳镇、东郭镇、东沙河街道、木石镇、羊庄镇、官桥镇、柴胡店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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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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