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得降低老百姓居住水平,拆迁后生活水平下降了是合理的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08 17:31:50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不得降低老百姓居住水平,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务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就是按照你房屋所在的位置,你房

一、拆迁不得降低老百姓居住水平

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完善服务功能,改善老百姓的生活和住房水平的,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就是按照你房屋所在的位置,你房屋的面积,参照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拆一还一的也有,拆迁里边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也不太可能。拆迁一个总的原则是不能降低老百姓的居住水平。那些拥有合法房屋,却在旧改中越拆越穷的,基本都是违背了这一补偿原则。

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这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新城区规划的需要,一些在城市里的农村或者是城市周边郊区的农村经常会面临拆迁问题,但是因为城中村还是农村,是属于集体土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相对于城市土地的拆迁肯定是低的,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补偿的话,城中村的村民基本不可能拿这样一笔安置费买到类似地区的同面积的房屋,这对城中村的居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了保证城中村村民的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城中村的拆迁补偿上重新做了新的规定,赋予了城中村村民可以按照周边城市房屋价格进行补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禁止以“拆违”促“拆迁”

由于城中村和老城区,本身就存在年代较为久远,不少老旧房屋没有房证,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当初管理低效造成的登记不及时、不完全的原因。因此,对于城中村和旧改中出现的无证房,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违建。应当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补偿。对于那些打着“拆除违法建筑”的幌子来进行拆迁活动的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三、要钱还是要房,拆迁户可自主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第三条,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拆迁后生活水平下降了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如果出现了拆迁户拆迁后陷入失业、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形,那么是可以确认拆迁部门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必须对拆迁户进行额外的补偿,直到达到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度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拆迁后生活水平下降了是合理的吗

法律分析:是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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