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6 01:48:41 作者:圣运律师
城中村改造有哪些相关政策,城中村改造指的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耕地被征用了,原来村民的身份转变成了居民。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建筑房屋的形态,也是一种社会中的存在形态。那么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城中村改造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指的是农村村落在城市化的过程中,由于大部分的耕地被征用了,原来村民的身份转变成了居民。城中村不仅是一种建筑房屋的形态,也是一种社会中的存在形态。那么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城中村改造都有什么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
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50%缴纳。
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1、个人补偿费免征所得税,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属于补偿性质的收入。
2、买安置房超过补偿部分仍要交契税。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被征用、占用的土地、房屋相同用途的,其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
3、企业搬迁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其中,应该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减去。
很多住在城中村住户在自己的居所地被征收或者拆迁的过程中,只知道纠结于一些比较大的板块,比如房屋赔偿、安置补偿等,但是针对于相关的一些政策确漠不关心或者确实不太清楚,其实城中村在拆迁中有比较优厚的政策可以使被拆迁户获得比较客观的补偿额,不容小觑,如果有相关的遇到相关事项的朋友可以就近咨询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区别如下:
1、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赔偿情况不同。棚户区在字面上理解为城市中平房居所,房屋密度较大,交通不便,因生活条件限制,不管是周边环境还是卫生都比较差,而且住房年限较久,又因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性质,所以自己修建比较困难,棚改拆迁之后一般会搬离原居所所在地;城中村:城中村顾名思义,在城市中的农村,多数因城市郊区城镇化。但是该地并未进行实质开发,逐渐演变成城中村;
2、城中村改造和拆迁的产权情况不同。拆迁和城中村改造最明显的不同是土地性质依旧为集体土地,但是因所处位置又比普通农村较好,所以在补偿时的市场价格和周边持平,拆迁之后一般是在原地址新建安置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中村改造算拆迁。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的房屋,进行的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如下:
1、规划,各区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规划;
2、土地收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拆迁,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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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城中村改造有哪些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