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竟按近十八年前的标准进行计算?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0-06-27 22:35:43 作者:圣运律师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某村村民陈先生的土地,因城镇建设工程面临征收,可征地工作一拖再拖,转眼到了2017年,征地的消息确定了,陈先生发现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某村村民陈先生的土地,因城镇建设工程面临征收,可征地工作一拖再拖,转眼到了2017年,征地的消息确定了,陈先生发现征收补偿居然是按近十八年前的老标准计算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实践中,遇到这种糟心事儿的不止陈先生一个,征地工作久拖不决,多年之后房屋仍要按多年前的价格来补偿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为您解读。

征收工作患上“拖延症”,补偿还按近18年前的算?

    2002年的时候梅州市梅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家属于被征收范围。其后一直未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至2011年相关部门、村委会对陈先生被征土地及青苗、附着物进行清点、丈量、登记、造册。

    这之后到底是征还是不征就又没了准信儿,直到2017年2月,陈先生收到一纸书面通知,告知陈先生核实补偿项目、面积及金额。

    陈先生发现都2017年了,他的征地补偿仍是按照2000年的梅县城镇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他觉得这不公平,也就没有去交付土地和领取补偿款。

    在此,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实践中,如果是征收方拖延的原因,导致拆迁户长期未依法得到补偿安置,而后土地、房屋价格上涨,征收方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且实践中,千万别因为征收方态度强硬责令交地,就慌了神儿,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像本案中陈先生这种情况,拒绝交出被征土地是具有正当理由的。

    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若直接剥夺了拆迁户享受公平补偿的权利,单方面决定了不合理补偿价格,这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的,遭遇这种情况,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接受不公平补偿,被责令交出土地怎么办?

    不料,2017年6月梅州市梅县区国土局向陈先生下发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陈先生接到该通知后不服,向梅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梅县区政府决定维持该责令交出土地通知。

    陈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梅县区国土局作出的该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和梅县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县区国土局、梅县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梅州市中院二审认为,陈先生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具有正当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王有银律师提示您,市、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本案中梅县区政府2017年对陈先生的征地补偿仍按照2000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且延迟补偿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因此,梅县区政府对陈先生的补偿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情形。

    该案为2018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避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久拖不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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