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的会议精神,居委会把林先生家房子拆了。 后来拆房被法院认定违法,拆迁方面临赔偿。这时候
为了落实“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的会议精神,居委会把林先生家房子拆了。
后来拆房被法院认定违法,拆迁方面临赔偿。这时候,居委会出具的证据证实其拆房是在落实区里的会议精神,区政府却在法庭上一口咬定,这事和自己没关系……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政府召开了邢台市桥西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要在桥西区所辖的林庄内实施城中村改造。
村民林先生的房子就在其中。随后,林先生的房屋被拆除。林建国把邢台市桥西区政府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林庄居委会实施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职权,所以拆除行为应视为林庄居委会受到了上级机构也就是桥西区政府的委托。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桥西区政府拆房违法。桥西区政府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法院。
桥西区政府认为,桥西区政府不应对林建国房屋拆除承担责任,不是适格被告,是村委会制定了旧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然后按照方案实施的,桥西区政府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实施拆除,这事跟“拆违拆迁百日攻坚战”没关系。
河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林先生房屋发出的三个《拆迁决定》中,都注明:根据邢台市桥西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我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
法院认为,拆除房屋,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民事主体并无实施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一审判决推定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了拆除林建国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的结果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等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但要注意,在拆迁诉讼中,被告一方往往会在责任主体问题上想方设法推脱,而确定责任主体尤为关键。如果拆迁户自己感觉快被搅昏头了,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他们会告诉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