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雨季坍塌被认定为危房后遭强拆,这样的“拆危”套路你中招了吗?

发布时间:2023-03-20 20:29:06 作者:

房屋对于我们每个老百姓来说都是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许多老百姓一辈子最值钱的东西就是房子了。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个别征收

房屋对于我们每个老百姓来说都是财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许多老百姓一辈子最值钱的东西就是房子了。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个别征收部门为了推进征收进程,可能会假借“排危”改造之名,以低廉不合理的价格完成征收项目,变相强拆房屋,认定房屋为“危房”的理由可能也令人意想不到。

在圣运律师最近收到的一起捷报中,山西的陈先生就遇到了以拆危促征收的糟心事儿,陈先生表示征收部门设下的拆房陷阱可真是防不胜防。那遇到类似的情况,究竟该怎么处理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就结合这起捷报为大家解读。
 
案情:补偿谈不拢之际,房屋被认定为危房
 

山西晋城陈先生的父亲在当地建有一处房屋,由于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的过程中,陈先生的父亲过失,陈先生继承了该处房屋。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陈先生与征收部门也一直未达成一致协议。
 

让陈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在一个的雨季深夜里,其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了非法拆除。陈先生报警后,该事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合理的处理结果,这一套“拆房”的操作,让陈先生既担忧又摸不着头脑。自家房子明明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为何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房子被强拆后,居无定所,自己是不是已经丧失了协商补偿的筹码?左思右想,觉得坐以待毙不是办法,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无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介入,确认征收主体诉强拆违法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性材料,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了区管委会是实施征收项目的主体。

圣运律师认为,被强推强占的土地既然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强推的,否则就应当推定拆除行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主体实施的。而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得知,区管委会早在几年前就不再具有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职权的,因此县政府应当为本案的适格被告。随后,圣运律师以强拆房屋违法为由,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征收部门认为案涉房屋在雨季中出现坍塌形成危房,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对危房实施拆除,拆除行为与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拆迁行为无关。

圣运律师认为,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虽然可以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但其程序必须合法,并且危房认定的主体必须合法,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参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未经合法的鉴定程序,就简单的一刀切认定房屋为危房并且即刻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即便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当事人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只有被征收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并且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本案中,案涉建筑物的拆除并显然没有履行上述的程序,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判决确认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胜诉判决也为陈先生后期的维权进程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律师提示

圣运律师也借此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不论是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坍塌,变成危房的,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有破损的,相关部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都不能“一刀切”的将房屋认定为危房,不予补偿或少补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

因此,当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