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2 14:53:47 作者:圣运律师
在拆迁案件中,通过信息公开获得补偿明细或补偿协议书是掌握整个征收工作具体情况的重要途径,而实践中,往往征收方公开的是部分信息而非
在拆迁案件中,通过信息公开获得补偿明细或补偿协议书是掌握整个征收工作具体情况的重要途径,而实践中,往往征收方公开的是“部分”信息而非“全部”信息,这合法么?有关机关因“没有利害关系”拒绝公开补偿明细,该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通过浙江高院的一个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萧山区新塘街道某区域地块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拆迁名单中包含郎女士的房屋。
2017年2月郎女士向新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到户的发放明细及有效凭证。其后,街道办收到该申请作出答复,认为郎女士申请内容不明确。
朗女士于2017年3月向街道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说明》,明确需要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全部已签约户房屋评估补偿费用、奖励费用、过渡费用等全部费用类别,如街道办还掌握其他类别的补偿费用信息,也请全部书面公开。
街道办收到该补充说明答复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对郎女士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与郎女士“生产生活需要”之间缺乏关联性,不予公开。
郎女士不服,向萧山区政府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萧山区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街道办作出的答复。
郎女士不服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暨萧山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萧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责令其对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街道办不服申请再审,浙江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
该案中,浙江高院对于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明细是否应予以公开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对于同类型争议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值得拆迁户学习。
浙江高院认为郎女士申请内容明确,时间跨度确定,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属于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其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信息,从申请的事项而言,虽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列举的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的信息事项,但鉴于郎女士确系涉案项目的被拆迁人,向其公开同区域内其他被拆迁户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利于化解其对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顾虑,以便及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协商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故该申请的信息事项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范畴。
尽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信息涉及同区域其他拆迁户的个人信息,但由于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的协议是否秉承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监督的利益衡量,判令街道办依法公开涉案信息更有利于对该协议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亦有利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中,浙江高院还指出,若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并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信息,亦应提供已经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途径仍未获取该信息事项的证据或者依据,不得借以其他非法定事由擅自拒绝,以免除应尽的法律责任。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拆迁户,了解拆迁信息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信息公开。了解全面的补偿明细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得到合理满意补偿,实践中,如遭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公开或“以偏概全”公开拆迁信息等状况,切莫丧失争取合法权益信心,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