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吴先生的土地及房屋早已被批准征收,然而拆迁方对该房屋一直未进行补偿,吴先生也就一直还居住在原房屋里。过了几年,等到征收部
上海市民吴先生的土地及房屋早已被批准征收,然而拆迁方对该房屋一直未进行补偿,吴先生也就一直还居住在原房屋里。过了几年,等到征收部门拟定了补偿方案时,上海市徐汇区的房价早已水涨船高,给的补偿根本没办法保障其应有的居住条件,这怎么办?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这一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房屋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补偿却一直没敲定
1987年因上海市某园区扩建征地,吴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地范围内。
可一直到了2015年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简称规土局)才将拟定的某地块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徐汇征补中心负责房屋补偿工作。
吴先生认为其房屋早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补偿,未签订补偿协议。
其后,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吴先生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简称上铁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要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上铁法院通过庭前会议了解到,吴先生对于因土地性质不同所导致的补偿利益差异无法接受,认为补偿偏低。
其后法院搭建了解纷平台,沟通协调,督促规土局和徐汇征补中心积极与吴先生进行协商,经过几轮协商,吴先生最终与徐汇征补中心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获得了合理补偿,订购了两套上海市某区安置房屋。吴先生遂向上铁法院撤回了该案起诉。
圣运律师说
早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多年的农村房屋,如果拆迁补偿还按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一刀切”给予补偿,显然是没有办法保障拆迁户拆迁之后的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这种情况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征地补偿关乎被征地居民的重大财产权益,该案中上铁法院通过了解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直接解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对于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该案是上海高院公布的 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之一,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树立了矛盾化解样本,具有一定参考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