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结果从何得知?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出,由征收部门保障!

发布时间:2023-12-20 10:13:13 作者:

经过我们往期的宣传普法,关注我们的朋友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多少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有朋友发出疑惑,虽然我们有权监督评估机构的选定,但是我们是否有权公开评估报告呢?又要向谁申请查看评估报告呢?其实,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是征收部门的义务之一,圣运律师就结合以下案例为您解读,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作出后应当履行的义务。

 
经过我们往期的宣传普法,关注我们的朋友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多少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有朋友发出疑惑,虽然我们有权监督评估机构的选定,但是我们是否有权公开评估报告呢?又要向谁申请查看评估报告呢?其实,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是征收部门的义务之一,圣运律师就结合以下案例为您解读,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作出后应当履行的义务。

 
01案情介绍:评估完未收到结果,征收部门竟已作出补偿决定
 
安徽省周先生名下的房屋因当地开展古镇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与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本次征收活动的评估机构。两周后,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了对周先生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计报告。依据该报告,征收部门对周先生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周先生认为征收部门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并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自身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征收部门才能继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在该案中,征收部门在收到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周先生,致使周先生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当地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02圣运律师为您进行法律解读
 
价值评估是征收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之一,征收部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多种多样,在上述案件中,征收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并没有什么不妥,毕竟经过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法院之所以最终判定《征收补偿协议》违法,是因为征收部门存在以下违法点:
 
一、未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与知情权是征收过程中需要得到充分尊重。对此,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向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仅如此,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故而,就算大家看不懂评估结果也没有关系,相关部门负有告知解释的义务。

二、未转交评估报告。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公示结束,并不代表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知情权的结束,更不代表评估程序的结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还应当具备评估项目中两名以上估价师的签字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盖的公章,否则该评估报告应属于无效。若在评估报告中,估价师以印章代替签字,该报告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剥夺了周先生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复核权。作为被征收人长时间使用的财产,我们必然是最了解自己房屋情况的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尽管对于房屋价格的认定有专业全面的认识,在评估过程中也有征收部门的全力支持,但他们毕竟对于我们的房屋是陌生的,有可能会忽略掉一些情况,相应的,评估结果自然会与真实情况有一些出入。对此,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符合评估。对符合结果有异议的,我们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在本案中,周先生从始至终都没有收到征收部门反馈的评估报告,自然无法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
 

圣运提示
 
圣运拆迁律师需要提示大家,评估其实是将我们的房屋价值确定下来的关键一步,是确定我们最终能够获得安置补偿的依据,所以大家一定要对其给予充分的重视,积极参与前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后期评估结果的公示与复核,一旦房屋被强拆,房屋价格评估就会十分困难。若大家的房屋遭遇强拆后,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因此时取证困难、评估困难、出具损失明细困难,大家自行评估容易绕圈子,走弯路,所以大家一定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大家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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