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房子征收,难怪补偿这么低!评估标准依据的还是十年前!

发布时间:2023-11-14 09:53:47 作者:圣运律师

村民房屋面临征收,认为补偿太低,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村民聘请律师帮助维权,律师指出,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时点竟然为10年前。村民能拿到更合理的补偿吗?今天,圣运律师就带领广大拆迁户朋友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村民房屋面临征收,认为补偿太低,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村民聘请律师帮助维权,律师指出,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时点竟然为10年前。村民能拿到更合理的补偿吗?今天,圣运律师就带领广大拆迁户朋友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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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甘肃省某镇有一套建筑面积约170平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该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被挂牌出让。李先生与征收方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评估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但经仔细审阅,李先生发现该评估报告估价时点竟然是10年前。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征收方向区住建局提出裁决申请,次日向李先生告知评估事宜及救济方式。

 

不久后,区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书第六项为“限被申请人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几日后,区住建局向李先生送达上述裁决书,但被拒绝签收。为了维权,李先生委托了律师将区住建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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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报告。该案的评估报告从委托时间、报告的作业时间、作出报告的时间以及送达时间过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该评估报告无效,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依据。并且该行政裁决依照近十年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结论,侵害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明显不当。而对于裁决第六项,本应依法一并撤销,但考虑到该项目建设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且李先生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同意拆迁,仅认为房屋补偿太低,故依法确认违法,赋予搬迁效力。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裁决书第六项仅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在李先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行政裁决予以撤销后,在被拆迁人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单独保留限期履行期限没有任何必要,且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区住建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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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认为,拆迁补偿安置的核心问题是对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拆迁房屋的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客观评价,评估报告往往被作为补偿协议或补偿裁决的基础。因此,评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先生最终赢得了官司,为其下一步争取到合理赔偿铺平了道路。

 

圣运律师提示广大拆迁户朋友们,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因为估价时点而影响到利益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来具体分析,在拿不准如何合理争取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慎重对待,或者听取专业的意见,并做好维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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