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作出多年后未送达?法院: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10:48:09 作者:

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产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拆迁双方无法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有时拆

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产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拆迁双方无法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有时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数额,可能在评估环节大作文章。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谈谈在评估环节,有些问题必须要重视。
 
案情回顾

山东陆先生在城区内有一套近一百平的房屋,作为常居住宅一家几口在此生活。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套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经集体协商选定的某评估公司对陆先生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并向陆先生送达。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于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分歧过大,陆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某日,征收方对陆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陆先生很不服气,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于是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认为评估机构未按市场价评估,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评估畸低,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后,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提交了多份证据,辩称其评估程序合法有效,且陆先生在期限内并未申请复核鉴定,在与陆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了相应职责,程序合法。

对于征收方提交的证据,陆先生的律师指出,评估报告的送达回证上,送达时间有涂改,送达不合法。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保障了陆先生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陆先生认为评估价值畸低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此外评估报告送达回证的送达时间虽有涂改,但陆先生亦认可收到评估报告,且未提出复核。判决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陆先生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对涂改送达回证日期未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已保证陆先生申请复核鉴定权利的行使,程序违法。因此,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并且,涉案评估报告于作出后两年才向陆先生送达。征收方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对陆先生的补偿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评析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评估过程是否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

首先,评估人员要对房屋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勘验。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往往只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确定房屋面积。但是,有些房屋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并不相符,未经登记的面积,并不一定没有补偿,不进行实地调查、勘验,作出的评估结论是存疑的。其次,评估报告必须客观载明评估的情况,还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评估师亲笔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如果不符合上述要件,拆迁户可以提出质疑。

2、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征收中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依据情况各地不一,但是在评估报告中必须有该内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

3、在评估过程中的复核权:评估程序对被征收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复核、鉴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在办理拆迁案件中,房屋评估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里面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程序上的问题,与拆迁户自身权益紧密相关。建议拆迁户朋友们遇到不懂的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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