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6 10:04:46 作者:圣运律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法律修改亮点颇多,特别是新增了首违不罚规定。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
如何确定“首违不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增加了“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更符合行政执法的价值,既有执法力度,又不失执法温度,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从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出现,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轻微违法的情况,比如在路上违章停车,一些网店商品或者企业网站信息含有“第一”“最佳”等违法宣传用语。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违法原因多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规则意识不强,导致未认真了解规则造成违法。
此类企业当事人大多经营规模较小,危害后果比较轻微,一般是首次违法,主观恶性小。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属于“首违不罚”制度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也可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作用。
对于轻微违法的个人来讲也是同理,这样的行政执法既能起到预防违法的作用又不失执法温度,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有利于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优化“首违不罚”制度,仍需执法制度衔接
优化“首违不罚”制度,应当规范免罚清单的执法流程。目前虽然限定了“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但是后续制度的衔接仍需要细致规定。比如,初次违法如何界定,情节轻微如何认定等等。目前有很多地区已经开始试行轻微违法的免罚清单,但是各地、免罚清单规定的免予处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上述情况进行具体和明确,让行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并能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也能避免部分执法部门为了减少执法争议和阻力,对于不确定的案件一律进行处罚。
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权适度下移,赋予“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权力下移需要制度的限制和规范,将权力关进笼子,不能肆意为之,而首违不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其权力的扩张。
建议:农村自建房也应纳入首违不罚的范围
实践中,一般在下达拆迁通知后,当地就冻结了宅基地的审批。有些地区征收持续较久,甚至是七八年后才完成安置补偿。在此期间,有些农民朋友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自建房屋,往往会因为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的房子被认定为违建。类似情况,是因为有关部门拖延征收进程导致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村民权益,其相应违法后果不应全由农民来承担。对于这些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房屋自建行为,也应考虑纳入首违不罚的范围。你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