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
《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因为室内自行装修装饰具有复杂性,如果把其列入拆迁评估价格,不同的房屋没有统一的标准,会给评估工作带来很多的问题。
因此,房屋拆迁估价规定把属于房地产价格范畴的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与拆迁价格分开,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单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