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关心的往往是最后拿到手里能有多少钱。现实中,拆迁人往往到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才知道自己能补偿多少钱
说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关心的往往是最后拿到手里能有多少钱。现实中,拆迁人往往到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才知道自己能补偿多少钱,更有甚者,连具体的协议都没有,只是口头承诺补偿款,就草草签订了空白协议,导致纠纷发生时,不但补偿款拿不到,连房子也没了,落得无家可归。其实,在拆迁过程中,我们有很多机会核实此次征收是否合理,对于我们房屋价值的评估是否合理,补偿款是否合理、到位。现实中,在很多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因为知道很多程序而老百姓不知道,就不给老百姓看本来需要他们知道的文件,直接拿着一纸协议要求签字。因此,为了使得自己的权利尽可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获得更合理的补偿,我们有必要知道在征地拆迁中我们享有什么权利。
知情权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不仅仅要知道最终补偿款是多少,补偿款固然重要,但是真正影响补偿款多少的却是前期的房屋价值评估、补偿方案、房屋权属等因素。这些内容需要知道!
(1)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确定的评估机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采取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的方式,对于最后选由哪个评估机构来评估房屋价值非常重要,如果被拆迁人不知道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极有可能发生拆迁方与该评估机构串通一气,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情况。
(3)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补偿方案应当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此外,如果补偿方案有修改,还应当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4)房屋征收及补偿决定。《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
(5)分户补偿情况。
(6)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
选择权
虽然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势单力薄,但是,我们仍然有选择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估机构的选择权;二是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1)评估机构选择权包括协商选择和投票选举。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房屋评估机构不是拆迁方说了算!你的房子值多少钱也不是由拆迁方决定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评估机构首先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选的时候要注意选定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再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房屋补偿方式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产权补偿的时候,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即拆了你多少地就要还你多少地,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
参与权
换句话说,参与权就是老百姓说话的权利,提出意见的权利。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的权利。
以上两个权利是对被拆迁人来说至关重要,关系到拆迁补偿款的事情就没有小事,通过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是提高补偿款的重要方式之一。
救济权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存在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补偿款达不成协议或者安置不到位而不搬迁的情况,也有在拆迁方拆除过程中拼死抵抗的情况,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这些都是不理智的,相比用“钉子户”、“以暴制暴”的争取合法权益方式,不如运用法律武器更靠谱。在遇到拆除、征收不合法、补偿方案不合理时,更加理智、靠谱的做法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个时候,拆迁方如果程序违法或者存在某些瑕疵,或者基于项目工程的进度,我们就获得了谈判的筹码,提高补偿款。
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被拆迁人要获得足够补偿款,当然要知道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除此之外,征收补偿中,被拆迁人也需要知道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在拆迁之前,为获得更多的补偿,不当增加补偿费都是不允许的,比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土地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