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拆迁补偿一人35个平方(高陵区拆迁补偿文件)

发布时间:2024-12-22 19:35:51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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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是问一下,要是我们的户口不在家,家里要拆迁,按人口分房子,一人35平方,我们就一占也没有吗?法#

展开全部其实,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你和你爱人给双方家里补贴的,与拆迁补偿是两回事呀,不过,有些地方执行起来有一点偏差,我觉得,你可以试着去争取,反正,能得到是个很大的惊喜,即便不能得到,也不会失去什么,对吧?应该说,拆迁的补偿,是按户口进行的,这样说吧,拆迁的补偿对象就两种情况:1、按户口;2、按房产。这两个只要有一个的话,都可以补偿。如是按户口,你们的户口都不在本地了,那这就说明,你和你爱人的补偿是确实没有的。现在就剩下他们愿否将自己的份额给出一部分来报答你和爱人了听我说一句,无论如何,事情已经发生了,就不要太往心里去了换一种想法,其实,这样,对你和你爱人也是有好处的,至少,减轻了你和你爱人的负担,对吧

#离婚,拆迁后政府赔了房子,按人头算的,每人35个平方,我,爷爷,父亲,和母亲,一共赔了两套房子,后#

从法律上讲,这个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母亲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同样她名下有房产的话你父亲也可以要求分割,除非她能证明那房子是她妹妹买的

#父母有权处理拆迁补偿我的35个平方指标吗#

展开全部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房屋拆迁,按照国家政策每人赔偿35平米/人,如果需拆房屋没有赔偿地皮那么的面积,多出来的平米是否要出钱购买?#

按照有关规定,超过面积有一定平方的优惠价,再超的按临近楼盘均价,或者是评估价!

#女方城镇户口迁到男方乡里去,男方哪里要拆迁了,女方能不能得到拆迁费这些东西,比如35个平方。土地#

你好,可以,一般拆迁会按照人口或是房子面积来给予补偿的,具体需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望采纳!

#我家是外地户口,在南京有一套50几个平方的房,现在政府要拆迁,一般怎么补偿啊#

1,安置房+补贴2,市场价1.2倍左右+补贴

#名下有其他房产,拆迁房补偿还会有补齐45平方的政策吗?#

政策是一个人一生可享受一次政策性安置,例如拆迁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房回迁安置商品房,你自己买的商品房不算。所有你没有房跟拆迁安置给房没有关系,除非是安置过一次给的房。补偿这块,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无特定标准,基本上会按照您们拆迁时房屋或土地周边的市场价格。一般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有很多种,比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其他补偿、其他困难补助和奖励标准等,你这个45平方什么的,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具体还是要看当地给的什么政策。

#江苏无锡民房拆迁补偿政策是怎么样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3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第七条 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 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 - 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入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未能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建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其他销售。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剩余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气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拆迁补偿是按户口上的人口还是房子面积#

1. 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人口和住房面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综合考虑计算的。2. 国家法律执掌大框架、把握大方向,地方政策因地制宜,把握细节。因此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的多元化方式。现实中拆迁补偿的依据需要根据不同的拆迁安置项目来进行考量,是否与户口直接相关也依决定于地方拆迁政策的变化。各个项目的政策不同,补偿依据也会有所区别,但一定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相对调整。3. 比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将户口作为补偿依据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扩展资料:一般补偿形式(1)私房补偿: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房屋上补偿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拆迁补偿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比例怎么计算#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计算方式如下: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现阶段按《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的规定确定。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上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3、住房困难户申请拆迁补偿安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难户获得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对于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给予其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规定补偿低限-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其中,规定补偿低限=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4、自建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违章建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拆迁时,拆迁人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由于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观历史原因,如果对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因此,对自建房居民按户给予带有福利性质的拆迁安置补助费十分必要。所以对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济适用住房均价×规定面积标准。5、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根据被拆迁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市、地、县的搬家补助标准均有不同。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单价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6、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7、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每户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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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高陵区拆迁补偿一人35个平方,高陵拆迁赔偿

投稿:李煜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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