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9 10:28:05 作者:圣运律师
近日,广西某地中院的一纸判决震惊了当地企业界——法院不仅撤销了市政府此前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更直接判令市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个...
几年前,市政府因城市更新项目启动征收,广西某市民营企业(化名:兴盛厂)的三千多平方米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当时评估,涉案土地及建筑物价值约一千多万元,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
一年后,市政府单方面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仅同意支付1200万元补偿款,且要求企业15日内自行搬迁。兴盛厂负责人黎先生表示:"这个金额连重置成本都不够,我们根本无法维持经营。"多次协商无果后,企业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两大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市政府主张,其作出的补偿决定已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标准制定。但圣运律师团队调查发现,该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瑕疵:
①评估机构未取得企业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查记录》
②可比实例选取的是20公里外的工业用地,而非相邻地块
③未考虑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
又过了几个月,市政府突然主动撤销原补偿决定,辩称"需重新组织评估"。令人意外的是,此后6个月内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市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声称:"原决定已撤销,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继续履职的基础。"
面对强势的行政机关,圣运律师团队制定了精准的维权方案:
圣运律师团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了征收项目的全套档案,发现存在三大程序违法:
①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举行听证会
②评估机构由政府单方面指定,未征求企业意见
③补偿决定送达方式违法,未采用书面签收形式
在原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圣运律师立即指导企业向市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并通过EMS快递全程录像取证。在政府逾期未答复后,圣运律师迅速提起"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的新诉讼。
考虑到企业已停产近一年,圣运律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补偿款用于职工安置。虽然该申请未获批准,但成功迫使市政府在庭审中首次提出调解方案。

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有银律师对本案判决进行深度解读:
行政行为撤销后的履职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影响其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本案中,市政府撤销补偿决定后消极不作为,实质上是以程序纠错掩盖实体不作为,违反了"权责统一"原则。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纠错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职责的理由。被告在撤销原补偿决定后,仍负有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安置的义务。"
这一认定打破了行政机关长期存在的"撤销即免责"思维定式。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特别强调了"6个月履行期"的设定依据——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结合广西征收补偿平均周期(4.2个月),酌情确定合理履行期限。这种"量化履职期限"的判决方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结合本案经验,圣运律师提示企业在征收维权中需把握三个关键节点:
①评估异议期: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务必书面提出异议,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②补偿协商期:拒绝签订"空白协议",所有口头承诺需转化为书面补充条款;
③诉讼时效期: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6个月内起诉;政府不作为的,可随时主张履职
如今,委托企业已收到市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方案,金额提升至近1800万元。圣运律师在后续维权程序中将继续通过夯实证据、精准施策,助力委托企业进一步提升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