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收部门在公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时会明确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标准,所以我们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我们能够得到补偿的方式无外乎安置补偿方案中所规定的方式,要是征收部门只规定了一种补偿方式,那我们就选择这种补偿方式好了,也没什么可纠结的。这样想是非常错误的,会让大家损失很多合法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圣运
由于征收部门在公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时会明确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标准,所以我们很多被征收人认为,我们能够得到补偿的方式无外乎安置补偿方案中所规定的方式,要是征收部门只规定了一种补偿方式,那我们就选择这种补偿方式好了,也没什么可纠结的。这样想是非常错误的,会让大家损失很多合法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圣运征拆律师就通过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解读。
PART.1
案情介绍:明确表达希望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却被征收部门直接忽略。
江苏省黎先生的住宅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被划入红线范围,征收部门决定对黎先生的住宅实施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补偿标准的商谈过程中,黎先生多次明确表示希望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自己进行补偿,不过由于双方没有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达成书面协议。公告期过后,征收部门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黎先生的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黎先生看到补偿决定书之后有点懵,既然征收部门决定要适用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干嘛还和自己商量呢?深感收到欺骗的黎先生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没想到复议结果支持了征收部门,黎先生不服气,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在本案中,黎先生明确选择了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而征收补偿决定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明显侵害了黎先生的补偿选择权。因此,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
PART.2
最高法院选取该案例作为典型案例的意义
最高法院指出,在该案件中,法院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因征收补偿产生无法化解的矛盾,并不单纯是因为征收部门没有把钱给到位,最重要的是,在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补偿标准的确定中,征收部门没有听取被征人的意见和想法,也没有与被征收人达成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在公告期满后,就径行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没有得到保护,其自然觉得自己没有受到尊重,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在本案中,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这一典型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典型范围,让被征收人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PART.3
圣运法律解读: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征收部门不可随意剥夺!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可以选择到底是通过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圣运律师指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仅如此,在上述案件中,黎先生表示自己希望进行产权调换后,征收部门并没有说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以及面积。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尽管黎先生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调换改造地段的房屋,但征收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另外,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局限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同样有权选择征收补偿的方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对此,征收部门在作出的《征收安置公告》中应当提及上述补偿方式,由被征收的村民进行选择,绝不能作出只能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这样一刀切的补偿决定。
PART.4
圣运提示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大家选择补偿方式一定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前,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尽量与征收部门达成书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实时进行录音,做好证据留存。若征收部门较为强硬,始终不愿意与大家好好沟通,那么建议大家尽快寻找律师介入,毕竟律师不仅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长期的办案经验使我们具备更全面的谈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