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读:蓄滞洪区搬迁应当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23-12-11 09:54:01 作者: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海河流域遭遇严重洪涝灾害。8月9日,财政部、水利部紧急预拨10亿元,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期间群众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等水毁损失予以补偿,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海河流域遭遇严重洪涝灾害。8月9日,财政部、水利部紧急预拨10亿元,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期间群众的农作物、专业养殖、经济林、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等水毁损失予以补偿,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当我们所居住的地区为蓄滞洪区,在面临搬迁蓄滞洪区搬迁时,被搬迁人是否有相应补偿,应当如何拿到合理补偿呢?圣运拆迁律师团队就代理过不少有类似情况的案例,今天就以相关案例为切入口,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补偿的相关问题。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黑龙江某企业维权案中,该企业就位于因蓄滞洪区引发的河道整治范围内,几年前当地防汛指挥部在哈尔滨日报刊登了《清障令》,要求该企业在接到《清障令》7日后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将被强制清除。几天后,防汛指挥部分两次将该企业厂房强制拆除。后该企业为维护权益找到圣运律师团队,圣运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协助该企业迅速提起了诉讼程序。
 
在庭审中,圣运律师推翻了其核心证据,并当庭指出本案中防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厂房后才收集一些不合法、不明确河道界限的图纸恶意认定该企业的厂房在河道管理范围,因此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明显存在严重违法。从程序上讲,防汛指挥部在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清障令》过程中没有告知该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一审、二审判决均完全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为后期争取合法补偿夯实了基础。从该案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处于何种理由,即便是涉及蓄洪搬迁,有关部门也不能对合法建筑说拆就拆,面对突如其来的拆除行为一定要警惕起来,依法维权。
 
 
那么,蓄滞留洪区内的哪些居民可以获得补偿呢?
根据我国《防洪法》的规定,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像我国长江流域的围堤湖、六角山、安昌院等40余个地区,黄河流域的北金堤、东平湖、北展宽区等5个地区,海河流域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等26个地区,淮河流域的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等26个地区均在我国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范围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蓄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相应办法规定获得补偿。
 
蓄滞洪区内的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补偿?
圣运律师提醒大家,蓄滞洪区内的农作物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住房水毁损失、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是处于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内。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内。
 
蓄滞洪区运用后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由于各地的情况均不相同,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蓄滞洪区的补偿应当遵循何种程序?
一、登记程序。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二、制定并公布补偿方案。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三、领取补偿款。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四、补偿款发放监督程序。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圣运律师提醒居住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们,在遇到需要搬迁的情形时,要尽早咨询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以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