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遇到征收,这样做补偿起码能翻倍!

发布时间:2022-12-09 10:24:17 作者:

作为农村居民,宅基地就是咱们的命根子,近年来国家也一直在加大对宅基地的管理力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

作为农村居民,宅基地就是咱们的命根子,近年来国家也一直在加大对宅基地的管理力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区的标准不一,所以宅基地的面积规定也有所不同。

很显然,关于宅基地不是想拥有多大的就能拥有多大的,那么在较为珍贵的宅基地上盖房显然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宅基地上房屋遇到征收应当获得多少补偿?多少补偿才算合理补偿?显然也是农民朋友们一直最关心的话题。圣运律师就代理了不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例,通过律师的介入,帮助委托人获得圆满补偿,合法权益得以良好维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几起甄选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宅基地上房屋因棚改项目被征收,律师助力获圆满补偿!

赵先生是江苏省某村村民,几十年前回乡,未能得到村里提供的宅基地,于是购买了同村村民宅基地上的西侧一半房屋,建筑面积约200平。


近几年,因“棚户区改造”赵先生购买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赵先生辗转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介入后,认为征收机关的征收手续不合法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需进一步调查确认。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的信息,赵先生及律师了解到了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单位是村委会,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也是村委会作出的,拆迁实施单位则是某拆迁公司。这也就说明征收手续并不合法!

 

其后主办律师前往当地,与政府、拆迁公司及村委会进行谈判沟通,在协商中,面对翔实的证据及律师专业的应对,政府法律顾问也不得不承认征收手续不完善,拆迁公司表示可以推定赵先生宅基地合法。此后,主办律师又多次与政府、拆迁公司进行谈判沟通,根据赵先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法律、政策等因素,最终政府同意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合理的补偿,最终双方正式签订了协议,赵先生获得补偿近200万元,和赵先生的心理预期相比,补偿多了好几倍。拿到补偿款后,赵先生连连赞叹道,“委托律师真的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

案例二:以限期拆违为由逼迫签订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助力撤销决定

周女士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某村村民,在村内的宅基地上建造了合法房屋及房屋的附属构建物。几年前,宜宾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称,周女士的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了“新机场路东连接线”项目征收范围。但因该项目一直没有对应的征地批复等合法文件,周女士便没有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不曾想,为了让周女士签订协议,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周女士的房屋附属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向她下发了《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周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规定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因此,可以看出,只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下,才应该进行限期拆除。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距今已长达15年之久,如果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法,在长达15年之间,政府对其房屋违建事项不曾提及。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实施,而周女士的房屋建造于2004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圣运律师协助周女士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来维护周女士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因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行责令限期拆违法建设决定书》。

圣运提示
 
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在征收土地中降低成本,就此认定这些房屋全是“违建”,顺便给农村无证房扣上“违法”的帽子。这样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在此提示大家,国家制度已经提供了支持保障,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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