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16:59:45 作者:圣运律师
深圳南沙拆迁补偿政策细则,广州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今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了广州宅基地新规,从规划报批入手加强对农民无序建房及违法建设的监管,有效期为5年。其中明确,村民自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申请建设自建房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前提是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也就是说,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广州宅基地最新规定
另外,还需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来说“一户”是指: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实施的区域包括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另外,国有农场、林场范围内经村庄规划确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居民自建房也可参照执行。
需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规定被许可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失效后需重新申请。
二、农村宅基地转让的除外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
2、下列转让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
办案实践中,宅基地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而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农村宅基地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广州宅基地可以买卖。
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买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在村内部可以进行买卖,不得与城市人口进行交易。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不会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宅基地的权属与使用:
1、宅基地权属: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条件:申请人需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户籍、土地规划等;
4、宅基地使用期限: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为长期使用,但具体年限由地方政府规定;
5、宅基地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广州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在法律上不允许买卖,但在实际操作中,村内部的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不得与城市人口交易。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不会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土地是国家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全国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不可以随便买卖。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广州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标准1、补偿新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2、法律依据:《征地补偿标准》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条件是什么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不可以随便买卖。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有哪些?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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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慧清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