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15:20:47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门面补偿明细企业,门面房拆迁补偿明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规定,征收商业用房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包含以下几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规定,征收商业用房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包含以下几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充中还包含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如对于装饰、装修物等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生产设备的拆卸、包装和运输,临时租用存放物品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员工的遣散费等费用支出需要征收方依法进行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其实就是利润损失,是指因征收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一般结合企业利润、支出和因征收导致的额外支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4、根据拆迁政策被拆迁人应当享受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应当一视同仁地享受该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规定,征收商业用房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具体包含以下几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充中还包含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如对于装饰、装修物等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生产设备的拆卸、包装和运输,临时租用存放物品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员工的遣散费等费用支出需要征收方依法进行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其实就是利润损失,是指因征收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而产生的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一般结合企业利润、支出和因征收导致的额外支出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4、根据拆迁政策被拆迁人应当享受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应当一视同仁地享受该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补偿标准:正规的商务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门面房拆迁补偿主要针对农村贫困户,包括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政府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万元,其他贫困户1万元。申请程序经过民主评议和审批,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改造标准要求重建房屋具备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并限制建筑面积。改造原则是优先解决最困难、最危险的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同时,强调真实有效的农户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门面房拆迁补偿明细如下:
1、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其他贫困户;
2、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标准暂定为:
(1)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
(2)其他非四类重点对象的农村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4万元。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公示);
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5、资金管理:政府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禁止补助资金被挪用,严肃纪律,坚决杜绝只领补助不建房的现象;
6、建设标准: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重建房屋结构要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实现人畜分离;房屋重建户要及时拆除原居住的危旧房屋;
改造后的农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准超面积建房。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2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7、改造原则:应改尽改,主要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的住房安全问题;
8、工作要求:危改农户提供的农户信息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
结语
门面房拆迁补偿明细如下:补助对象包括农村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补助标准暂定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房屋户均0.6万元。申请程序包括自愿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严禁挪用。改造房屋要具备抗震能力,配备卫生厕所。改造后的农房面积根据家庭人数调整,不得超面积建房。改造原则是解决最困难、最危险的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工作要求是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和规定者将取消补助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门面房在拆迁时,应当根据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结果,对于不同地段和不同时间内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出现错误,如拆迁补偿计算有误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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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毅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