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12:14:44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搞笑视频,短视频保护满足的条件,短视频要获得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独创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意味着短视频不能是简单的复制或模仿,而必须体现制作者的独特思考和创造性表达。二、可复制性虽然法
短视频要获得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创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意味着短视频不能是简单的复制或模仿,而必须体现制作者的独特思考和创造性表达。
二、可复制性
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未直接提及“可复制性”这一词,但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属性之一。短视频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如数字文件等,这样才能在被侵权时提供证据。
三、公开性
为了获得著作权保护,短视频必须被公开发表。这意味着它必须被上传至网络或其他可被公众访问的平台,使得公众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因此,只要其满足前述条件,就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短视频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公开性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种类(即视听作品)这四个条件。
视频短片的版权保护是:在短片上注明摄制者,同时可以提示版权声明。可以采取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也可以到版权中心办理登记。被侵权后,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使用图片侵权吗?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载他人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付费,责任属于非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责任,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侵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比如一些财产侵权或生活侵权,但事实上,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一些图片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旦被带到法庭,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然后将被法庭审判。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是:
1、著作权人依法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软件的鉴别材料等材料;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到当事人的登记申请后,依法进行60日的审查;
3、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个人是否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
个人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者根据作品享有著作权。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个人当然可以享有软件版权;
2、计算机软件在创建之日享有著作权,无需申请。版权申请只是作品在版权中心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人在后续诉讼中享有著作权的权属证据。
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资格证书: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人的资格证书,个人需要提供身份证;
2、相关表格:符合相关部门规范的统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提供源代码:必须提供源代码的,前后连续30页,每页50行,总共3000行。如果不到3000行,可以全部提交;
4、需要提供10页以上的设计说明或操作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法律分析:视频短片的版权保护是:在短片上注明摄制者,同时可以提示版权声明。可以采取相关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也可以到版权中心办理登记。被侵权后,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据悉,该协会组织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完善。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网络短视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侵权:
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录制短视频。
侵犯音乐著作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并上传发布。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在短视频中拍摄使用他人肖像或损害他人名誉、隐私,如偷拍了他人的短片并发布到视频平台,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一、哪些短视频内容受保护
第一类:短视频片段。短视频片段是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
第二类:片花,即影视剧的预告片、花絮。片花的侵权保护在业内是没有争议的。
第三类:戏仿类短视频,例如影视作品素材制作搞笑视频,几分钟带你看完电影或者是某某说电影。此类视频均以他人视频作为素材。无论是从作品的质量还是比例,大部分都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用要求,因此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第四类: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作品。对于二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最主要看它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看它相较于原作品是否有可识别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不是指思想、意图或者是创作过程的差异,而更多体现在最终的形态与现有或者同时产生的表达之中,拍摄手法和技术手段均与创作性无关,最终看它的画面以及表达是不是产生了个性化的表达,是不是有可识别的差异。
二、短视频侵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没收没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成为新时代网络社交媒体的新型视频形式,也推动了越来越多的平台参与其中,诸如快手、秒拍、美拍、微博等。短视频虽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产业价值,但也面临着巨大的版权侵权风险。因此,短视频虽短,但版权保护不可忽视。
短视频的概念、特征及版权权利
1.短视频的定义短视频,是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一般是指在互联网新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内的视频传播内容[1]。短视频制作者通过选取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借助智能手机、个人电脑等便携设备拍摄、剪辑,最终在快手、秒拍、微博等媒体互动平台公开播放。著名网红“Papi酱”就是凭借变音器发布原创短视频内容而受人关注,并由此获得1200万人民币融资,以及近3亿元人民币的身价。
2.短视频的特征
短视频具有时长较短、取材广泛、剪辑便捷等特点,这也使得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另外,短视频可随时随地上传、分享,大众参与性强,已成为最受用户欢迎的娱乐形式。
3.短视频的版权归属
短视频在内容和编排上,往往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理念,体现了制作者的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独创性的要求,毫无疑问,制作者享有短视频的著作权。
短视频是否可以作为电影作品
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
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
由于短视频与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拍摄设备、后期剪辑以及最终形成的连续画面等方面几乎一致,因此业内普遍认为短视频本身可作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中的作品进行保护[2]。
但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名称“视听作品”。《送审稿》将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而,短视频应属于典型的“视听作品”。
短视频发布平台的注意义务
短视频的发布、播放需借助媒体平台,因而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短视频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判断是否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1.避风港原则
即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有义务采取断开链接、清除内容等措施以控制危险的发生与扩大,如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应与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因此,媒体平台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但仅为基本注意义务,而不负有对短视频内容实质审核义务,更不负有对超出通知范围链接自行排查的义务。
2.红旗原则
即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平台方不能以不知道侵权事实为由推卸责任。如平台方不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险的发生与扩大,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认定平台商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4],并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网络服务商作为中间平台,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及时删除、阻断侵权行为。
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建议
短视频内容制作者,应深入挖掘优质内容,针对热点问题分享自己的独到见解、激发观众共鸣,同时避免随意复制、剪辑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短视频内容的著作权。
短视频发布平台,应履行控制危险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平台方首先应当对短视频内容进行形式审核,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同时,平台被通知其平台中的短视频内容侵害他人短视频著作权时,应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侵权视频的链接,确保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
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逐渐成为互联网文化的新业态,成为广告与营销的重要手段。与电影相比,短视频虽然短,但其内容同样蕴含着制作者的智慧财产,版权保护不容忽视。因此,应加强对短视频市场秩序的监管,明确网络用户和发布平台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推动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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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研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