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11:06:33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税前扣除凭据,替政府支付拆迁安置费要取得什么票据,一、替政府支付拆迁安置费要取得什么票据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
一、替政府支付拆迁安置费要取得什么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养猪场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拆迁补偿需要发票么
不需要。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既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电力公司和农户都无法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因此,青苗补偿费不需开发票。
三、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要开什么票据
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三)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拆迁奖励费用
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拆迁补偿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补贴、损失赔偿费等。补偿费根据周转补偿费和房产证有所不同。奖励性补偿费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不便和重置成新价构。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有,另外,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周转补偿费、无房产证的补偿均有不同。
(2)奖励性补偿费,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3)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费支付方式及相关规定
拆迁安置费支付方式及相关规定主要涉及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提供适当补偿和安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安置费的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等形式。同时,支付安置费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包括确定安置费标准、支付责任主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等。此外,拆迁安置费的支付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安置费的支付合规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结语
合理支付拆迁安置费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费的支付方式多样,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住房安置等。支付过程需遵循规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支付合规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安置的对象应当是被拆迁人。同时,对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护,如在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对解决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并且承租人有权承租产权调换房。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费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法律依据:《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分为原地回迁安置与异地永迁安置两种情形。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时,做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家费或临时搬迁安置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主观:房屋的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补助费用有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两大类。搬迁补助费,是指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因为原来居住、使用的房屋被拆除,需迁移他处,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由拆迁人支付的费用。由于此费用因拆迁而起,拆迁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搬迁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排过渡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付给的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要注意以下问题: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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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庞桐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