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3 10:42:49 作者:圣运律师
重庆市房子拆迁补偿,探究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了解最新情况,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按公摊系数计算被征收住房面积补偿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分担;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根据停产停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按公摊系数计算被征收住房面积补偿以及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分担;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根据停产停业损失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一、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下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在15%以上的,按实际公摊系数计算房屋面积予以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审查公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项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发布之日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和相关费额标准的具体办法。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暂停办理通知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结合实际用途按本条规定给予补偿。
结语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方式。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根据公摊系数的不同,按照实际公摊系数或15%的公摊系数计算补偿面积。产权调换的住宅,超过15%的公摊系数部分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根据家庭人口和建筑面积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偿。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并有相应的补偿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房屋拆迁管理费
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2、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
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建筑安装工程先进集体、房屋综合造价和商品房价(基准价格)按附件二所列标准执行。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壮大费按附件三所列标准执行。其中的搬家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
房屋装饰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经市或区市县具有房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按照重置人体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拆迁人对房屋装饰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电信部门规定的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固定安置的发一次,临时过渡的发两次。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行收费。拆迁时不再补偿。
本条第
(四)、
(五)、
(六)项费额标准,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可下浮20%以内执行,其他区市县可下浮30%以内执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备案。
3、注意事项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实行赁证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费额标准需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费额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府发〔1993〕47号文规定的新标准实施当月起,住宅的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县费按新标准执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新标准执行;经济损失补助费按新标准费额减去已发补助费之差除以过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过渡期限(月)予以补发。
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合法房产评估价格和房屋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组成。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分析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等于合法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评估确定的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拓展延伸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国的拆迁法律法规,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根据拆迁项目的不同,货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会结合房屋的市场价值、拆迁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另外,根据拆迁政策,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也可以结合房屋的评估价值、拆迁用途、拆迁补偿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按照拆迁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和确定的,力求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法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以及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通过计算拆迁补偿差价,可以得到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有关费用:
(一)使用权的交易,拆迁安置权转让人应向拆迁安置权的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使用权转让金,使用权转让金的具体标准另文规定。
(二)所有权、使用权合一的拆迁安置权交易,按期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财预外(95)第73号文〕规定的标准,由当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向转让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国务院第55号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到土地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除以上所列费用外,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拆迁人、代办拆迁机构和房屋所有权人应支持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及时按经房地产交易所登记生效的交易合同,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权的更名手续。拆迁人和代办拆迁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十五、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房地产交易所的合同登记、从事房屋拆迁安置权交易的中介业务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六、在本规定出台后进行的交易和在本规定出台前已进行的交易尚未完善手续的,均须在30日内按本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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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春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