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2 21:44:29 作者:圣运律师
云岩区农房拆迁补偿,无功能房屋政治对象,无功能房屋并不构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如果是指房屋因某些原因(如损坏、老化等)失去了其原有的使用功能,那么针对这类房屋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到房屋的修缮、重建或者拆迁等问题。一、关于无功能房屋的修缮与重建
无功能房屋并不构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如果是指房屋因某些原因(如损坏、老化等)失去了其原有的使用功能,那么针对这类房屋的处理,通常会涉及到房屋的修缮、重建或者拆迁等问题。
一、关于无功能房屋的修缮与重建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希望恢复房屋的功能,可以自行出资进行修缮或者重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建筑法规和安全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提供资金支持或者优惠政策,以鼓励对无功能房屋的修缮和重建。具体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式需要咨询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
二、关于无功能房屋的拆迁与补偿
如果无功能房屋位于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内,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政府或者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针对无功能房屋的处理方式取决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无功能房屋的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处理无功能房屋时咨询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此外,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或者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强调,现阶段房价偏高、增长偏快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住房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他表示,广州市将采取综合调控
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强调,现阶段房价偏高、增长偏快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住房问题已经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他表示,广州市将采取综合调控措施,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广州将从不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出发,努力稳定住房价格,使“居者有其屋”。(《新快报》3月28日)
房地产问题是个什么问题?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在舆论界,都有许多争论。比如,北师大教授董藩就曾打出旗帜,声称反对将房地产问题政治化。房地产市场中的诸多乱相,只是一种单纯的经济问题吗?
什么是政治?安德鲁-海伍德写过一本著名的教材叫《政治学》,在书中,作者把政治林林总总地分成了四类: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作为妥协和共识的政治;作为权力和资源分配的政治;作为政府艺术的政治。房地产虽然不是一件纯粹的公共产品,但不可否认,住房有着强烈的“外部性”,老百姓只有“居者有其屋”,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才能持续发展。住房的这种外部性表明,住房不是简单的商品,它有着相当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首先,住房是一种作为公共事务的政治。
一般来说,房地产是一个区域性很强的问题。但是,尽管如此,对于房价,中央政府仍不会坐视不管。这几年来,从一次调控到二次调控,从国八条到国六条,中央在房价问题上可谓费神费力。但是,中央政府采用什么调控措施却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的宏观调控,许多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在执行过程中故意慢半拍,或者干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政府在房价中与中央政府“掰手腕”用力太大,中央政府自然也会进行反制。早在2004年,央行吴晓灵就曾表示,“地方不要和中央博弈,否则会导致更强硬的措施,对大家都不好”。后来,房价问责制度出台,也正应了这句话。
可见,在住房问题中,还存在明显的地方与中央博弈。这种基于不同利益的对抗或妥协,难道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此外,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中,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是以市场方式配置。以土地为例,尽管土地出让存在招、拍、挂等方式,但对于一些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却并不一定完全以市场价格出让。比如经济适用房,它的建设用地就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给,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而且,也不是有钱就能住上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实行的是“定对象、定价格、定标准”。这些都表明,房地产市场不是一种纯粹的商品市场,住房资源的配置,不是单纯的市场方式,这里面,还存在国家的政治考量。
居者有其房,这是政府对公众的起码承诺,将房地产问题“政治化”,其实,这也不是中国特色,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把房地产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博士尹中立曾举例指出,一些国家甚至把享有住的权利写入了宪法,如西班牙、荷兰、葡萄牙、法国等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政府应该明确所有阶层都能获得住房,并规定政府各部门必须有责任制定住房计划,以保证下层人民的住房权利。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凡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之上并以此得到公共舆论承认的即为合法。”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行。政治合法性就是社会政治事物所具有的的被公众普遍认可、承认、信任和尊重的客观属性。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ADMINISTRATIVE
行政法系列
以房屋性质不应采用无证房屋补偿标准
主张显失公平需提供证据证明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21)黔01行赔终8号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裁判要旨
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并查明系无证农房,上诉人在庭审中自认案涉房屋没有办理权属证明,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等符合2011年8月3日发布实施的《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产权确认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未被有权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上诉人在知晓了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对案涉房屋性质确认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认交付房屋取得安置款项,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上诉人认为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等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基本案情
冯某系贵阳市乌当区的村民。2009年5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黔府用地函[2009]1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乌当区200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批准将乌当区高新路街道办事处新添村、新庄村等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18年,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函[2015]10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和规定的精神,号召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2018年8月21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乌当分局作出《关于对鸿景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该案的初审意见》,同意“鸿景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方案;8月22日,乌当区发改局作出乌发改通字[2018]80号《关于乌当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乌发改通字[2018]102号《关于乌当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乌当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和乌当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9年1月22日,乌当区发改局作出乌发改通字[2019]2号《关于乌当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乌当区项目的立项请求,同年8月22日,又作出乌发改通字[2019]33号《关于乌当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0年1月15日,乌当区房屋征收局作出《乌当区新庄安置地块(鸿景花园)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乌当区新庄安置地块(鸿景花园)项目房屋征收补助方案》《乌当区新庄安置地块(鸿景花园)项目房屋征收奖励方案》,并对外公布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标准。2020年5月15日,冯某与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6月15日,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向冯某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64064元,冯某向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交付了涉案房屋。冯某因认为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具备公平性,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协议的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本诉,请求:1、判决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支付冯某拆除冯某房屋经济损失赔偿金788480元,或产权调换;2、判决贵阳市乌当区房屋征收局赔偿冯某房屋租金损失40元每天,至结算之日止。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原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的房屋被拆除前,原被告双方已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该协议经原告诉讼要求撤销也被判决驳回。据此,原告对涉案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也已经通过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实现,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冯某诉请撤销其与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本院针对该案已作出(2021)黔01行终92号行政判决书,以被上诉人已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并查明系无证农房,上诉人在庭审中自认案涉房屋没有办理权属证明,也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等符合2011年8月3日发布实施的《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屋产权确认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案涉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未被有权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上诉人在知晓了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及对案涉房屋性质确认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自认交付房屋取得安置款项,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上诉人认为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等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上诉人一并提起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一审法院以双方于案涉房屋被拆除前就签订安置协议对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协议也被判决驳回,原告对涉案被拆除房屋的合法权利已经通过案涉协议的履行得到实现等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冯某以该案为基础对行政赔偿诉讼提起上诉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修建时间符合房屋产权确认标准的相关规定,这样其主张才有一个坚固的事实基础。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法律分析:1、权威性;2、支配性;3、强制性;4、扩张性;5、排他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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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柳婉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