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2 17:28:29 作者:圣运律师
被告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征收决定被撤销后可能产生哪些后续问题需要处理,法律分析:当征收决定被撤销,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需要处理:1、是否需要返还已征收的补偿款;2、已拆迁房屋的归属问题;3、土地用途的变更问题;4、补偿标准的重新确定问题。法律依
法律分析:当征收决定被撤销,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需要处理:1、是否需要返还已征收的补偿款;2、已拆迁房屋的归属问题;3、土地用途的变更问题;4、补偿标准的重新确定问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三十三条:撤销征收决定的,应当取消对征收对象的一切影响,返还已征收的物品和给付的补偿款。
2、《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因征收等原因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对拆迁后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出归属处理。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缴纳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利用土地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征收补偿标准确定之前需要实施强制措施的,可以先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当征收决定被撤销时,需要考虑返还补偿款、归属问题、土地用途变更和补偿标准重新确定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处理好各项事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决定被撤销是否应再次做出征收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果对撤销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可以重新调查后再作出征收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行政征收补偿决定如下:存在补偿价低于市场价、征收补偿计算违法等情形,可以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拆迁户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予以撤销。
一、租的商铺遇到拆迁,房东不把补偿款给租户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出租的商铺进行拆迁,出租人不将补偿款给承租人的,承租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不给安置房怎么办
拆迁不给安置房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确认强拆违法后多少时间提起复议
违章建筑在下达行政告知书后60天内可以行政复议。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在拆除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房屋强制拆迁的,当事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一、单位和个人各拥有产权比例的公房拆迁了补偿怎么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如果公房的产权是共有的,与所有产权人协商,协商确定后签订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何评估一个拆迁房屋的价值
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征收管理条例,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诉讼,如果征收决定被撤销,则征收的土地应当退回原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如果征收决定是依法征收的,且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阻止征收,那么相关部门不需要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退回征收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一节:“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征收决定被撤销后是否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赔偿损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征收决定是合法的,相关部门不需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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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研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