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2 13:00:58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自定义,拆除飘窗的法律规定,飘窗可以进行拆除,不过要视情况而定。飘窗设计在当下较为流行目,前很多房屋结构都会设有款窗,飘窗就是家庭的窗台,尤其是主卧的大窗户,其向内墙的一侧有大约40-80厘米高度的凸起,凸起的面积每个家庭都是自定义
飘窗可以进行拆除,不过要视情况而定。
飘窗设计在当下较为流行目,前很多房屋结构都会设有款窗,飘窗就是家庭的窗台,尤其是主卧的大窗户,其向内墙的一侧有大约40-80厘米高度的凸起,凸起的面积每个家庭都是自定义的,这就是所谓的飘窗了。但是很多装修业主觉得飘窗的设计很浪费空间,占用卧室面积,于是就有业主想把飘窗拆除,进行飘窗台改造。
但是飘窗拆除合理吗?飘窗台改造能不能合理进行?答案是可以的,不过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来看看有哪些不允许进行飘窗拆除的窗台结构:
1、一些楼房的卧室飘窗装修是突出楼房之外的,那么如果将其砸掉,势必引起整个空间的不稳定性,当时候肯定后悔莫及。
2、若是其整体是钢筋混凝士打造的,在整个房间联通承重墙,具备-定的辅助承重效果,那么已也不能拆。无论是房屋的安全性,还是承重墙本身就很难拆,如果一个不得体,可能会房间的局部造成很大的影响。
3、一些落地式窗户,窗台遮挡了落地窗下半面,若是将台面拆_掉,那么不仅会大幅度降低室内的保温性效果,而日室内的整体视觉感会特别裸漏,特别的难看。·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和改造。然而在没有征询物业或者原设计单位意见的情况下,擅白敲掉飘窗,如果敲掉的是承重结构的飘窗,对房子的安全结构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业主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应当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以及损_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征收方通过暴力的方式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违反的法律规定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除飘窗是征收方通过暴力的方式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违反的法律规定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飘窗不可随意拆除。飘窗在建造时的墙体通常属于混凝土结构,起到承重作用,不得随意进行拆除,拆除房内飘窗应当预先征询物业或者原设计单位的意见。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的装修和改造。然而在没有征询物业或者原设计单位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敲掉飘窗,如果敲掉的是承重结构的飘窗,对房子的安全结构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业主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应当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以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综上所述,飘窗不可随意拆除。多数的飘窗下方其实就是外墙嵌入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这种飘窗俗称“真飘窗”,这样的飘窗是肯定不能拆的。如果飘窗是凸出来的状态,并且下方是悬空状态,这就是外置飘窗不能拆除。【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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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俊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