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2 12:55:17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能到位吗,补偿款没到位能拒绝搬迁吗,补偿款没到位能拒绝搬迁吗补偿款没到是否可以拒绝搬迁,取决于拆迁补偿协议具体如何约定。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如果约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行支付补偿款,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如果
补偿款没到位能拒绝搬迁吗
补偿款没到是否可以拒绝搬迁,取决于拆迁补偿协议具体如何约定。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如果约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行支付补偿款,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如果约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后再支付补偿款,则被征收人拒绝搬迁属于违约行为。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同样,如果被征收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无权强制拆迁。
城市拆迁如何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子的原因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子的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政府要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针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要由征收人严格按照规定选择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后,按照评估确定的结果对被征收人的房子适当补偿。
针对搬迁费、过渡费的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但要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制定适当的补偿标准。
针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子是营业性用房,还要对其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也是因地而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拆迁人,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给付时间,但拆迁方没有按时给补偿款,被拆迁人可以先联系征收方进行协商,督促对方尽早发放补偿款;也可以针对征收方的违约行为,就补偿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
另外,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一定要等补偿款足额到位后,再交房搬迁;征收方迟迟不给钱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搬迁。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被拆迁人,如果征地后补偿迟迟不发的,需要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确定补偿款是否已经发放到村,如果是补偿款没有发放到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也可以通过起诉手段要求给付补偿款。
如果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村里,但村委会没有依法拟定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法院要求发放补偿款。
但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到位的,被拆迁人都有权拒绝交房交地,更有权依法讨取应该属于自己的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一、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法定程序是: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8、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10、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分析:如果补偿不合理不搬迁的话,是有可能被政府强拆的,既有可能被合法强拆,也有可能被违法强拆,所以,还是要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不过当事人一定要积极维权,否则遭遇司法强拆就比较麻烦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款迟迟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对补偿协议中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仍一直拿不到协议中写明的补偿款,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到法院进行起诉;2、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所以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可以拿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详情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力度根据拆迁房的结构和新旧程度进行档次划分,不同的档次赔偿额度不同,价格按平方米来计算单价;2、周转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补偿的是在房屋拆迁后,拆迁户自己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周转补偿按月发放,档次根据拆迁户自行寻找或者统一安置的临时居所来划分;3、奖励性补偿。奖励性补偿是指如果拆迁户是自己主动积极协助拆迁或者放弃了留居城区自愿搬至城郊居住的,或者是放弃了安置房的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奖励性补偿标准按照不同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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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瑞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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