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2 09:06:40 作者:圣运律师
一建工地拆迁补偿标准,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应如何理解分析解读,你知道吗,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挂证”的那些事儿——第二季。 挂证是违规违法的,不建议大家以身试法,但我们也要吃透文件精神,充分研究政策文件,吃到政策文件的红利。你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挂证”的那些事儿——第二季。
挂证是违规违法的,不建议大家以身试法,但我们也要吃透文件精神,充分研究政策文件,吃到政策文件的红利。你不了解政策不吃透文件,当然就吃亏了。
挂靠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挂证的界定需要明确,这个第一季已经说过了,但是哪些不算挂证的情形,文件政策也说得很清楚,你不理解吃不透那是你自己的事,各地办事机构和人员,可没有闲工夫给你解释,人家都是照章办事。很多地方具体工作人员可能也不清楚政策文件,工作中喜欢搞一刀切,这样比较好控制,也比较好处理,就是可操作性强。另外,也没人敢跟他们较真叫板,所以他们更有恃无恐。
吃透政策文件精神,才不会吃亏。
学习政策文件,理解政策文件,应用政策文件,才敢于较真碰硬!
政策文件也可以是我们的护身符
政策文件建办市函〔2019〕92号,如果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那么咱们逐条给大家解读这6种情形,如何理解解读文件规定,并从法律角度和案例分析。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情形。
1.如何理解
这里包含有两部分人员,一部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人员,一部分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法提前退休的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正式退休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据说不是要延长退休年限嘛,目前是这样的,如果退休延长,按延长的文件执行就是了。
啥是提前退休?就是没有到正式退休年纪,但特殊情况也退休了。这主要包括三类人员,第一类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性55岁,女性45岁。这个主要考虑工种对人体健康影响大,及早退休休养,例如电焊工等。第二类是因病提前退休,男性50岁,女性45岁。好理解吧,有病了干不了活了,再干也许命就没了,也干不了了,提前给你退休得了。第三类是因公致残退休,这个好理解,残疾了工作能力丧失,就按退休待遇了,而且没有年龄限制,残了就可以,(脑X算不算,自己想,人家就认残疾证)但前提是因公致残,这个基本都是国家部门的,私人企业谁给你搞个因公致残,让你随时退休、
2.如何举证
这类情形,都有退休证的,无论是正式退休或者依法提前退休都有退休证。只要你提供你的退休证,一般情况应该是原件,这样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不应该认定为挂证。从法律层面,你提交了退休证,就可以证明你不是挂证,举证责任就完成了。
3.案例分析
老张,今年满60岁了,在甲单位干了一辈子,拥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后,老张闲不住,就将自己的证书从甲单位注册到了乙单位。无论老张的原甲单位给老张交不交社保,老张将证书注册在乙单位并拿工资不交社保。老张的情形就属第一种此情形,证书退休人员,他不算挂证,老张提供退休证就可以证明了。
老李是干电焊工的,在甲施工单位工作了一辈子,甲单位给他交社保,今年满55岁了,拥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老李将其一建证书注册到了乙单位,拿工资也不交社保,属于第一种情形,不属于挂证行为。老李提供退休证就可以证明了。
二、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情形。
1.如何理解
啥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原来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具有行政职能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这样的单位很多,给你举个例子吧,地方建设厅或建设局下属都有很多工程单位或部门的,这样的单位一般属于政府的二级附属机构,并且从事经营活动。为啥要改制啊?你想想这样单位就跟比赛一样,人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场经济还能发挥作用吗?建设工程领域本来就乱,有他们在会更乱,所以要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基本都是将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具有行政职能的相当于政府部门一般不会改制,从事公益服务的也基本不会动。
根据政策事业单位改制基本在2020年左右就完成了。改制单位注销事业编制,在职职工也都要转改,这样就出现了有些事业单位改制但是保留事业单位身份,职工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情形。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工程建筑领域的政府行政部门下的二级附属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例如,公路养护、市政公用经营等单位。
2.如何举证
如果你属于这样情形,你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证明文件就可以了。因其他原因事业单位改制而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你提供因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文件就可以了。从法律上来讲,你提供的文件就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了、
3.案例分析
老王是某省建设厅附属二级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原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拥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201X年应事业单位改制,老王保留了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其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的下属甲单位,其社保还有原来事业单位缴纳。此时,老王将其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甲单位,就属于第二类情形。老王不认定为挂证,只要老王将因事业单位改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证明文件就可以。
三、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情形。
1.如何理解
这条里有几个关键词,大专院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首先是界定范围,必须是大专院校的,那职高的就不行;其次,只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这三个性质的单位,那施工单位就不行;最后,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那如果不是老师或科研人员也不行,你是行政人员就不行,不是本校的也不行。
2.如何举证
举证证明就比较简单,只要你能证明你是这个单位的在职老师或科研人员就可以了,那你证书注册在自己大学附属的勘察设计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造价单位,都不算挂证。
3.案例分析
赵老师是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毕业后就在大学任教,拥有一级结构工程等证书,社保由同济大学缴纳。同济大学下属有甲工程设计研究院公司,赵老师将其一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在甲工程设计研究院公司,就属于第三种情形,不属于挂证。赵老师只要提供证明,证明他是同济大学的在职老师就可以了。
四、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情形。
1.如何理解
这个比较好理解,这些人都是为国家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的人,他们退出后又没有给组织添麻烦,自主择业,自谋生路,自主择业人员的社保一般都是由个人缴纳,这个部分人比较特殊,所以也就有了这个特殊规定。这样他们社保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因为涉及的人员不多,跟咱们大家也没关系,就不详细说了。
2.如何举证
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主要提供转业证、复员证或者退役证明就可以,而且是没有安置工作的。
3.案例分析
老陈是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回某省会城市,老陈经过努力考取了一级建造师证书。老陈将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甲施工单位,该单位并不给老陈缴纳社保,那么此种情况就属于第四类情形。老陈只要能拿出转业证就可以了,证明其是自主择业干部就可以了,就不认定其是挂证行为。
五.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情形。
1.如何理解
这里明确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因企业改制原因而买断社保的人员,另一类是因征地拆迁而买断社保的人员。
买断社保是什么情况?以前国家职工下岗潮的时候,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各地甚至各单位也出台了具体规定,合不合法咱不说。还有些企业利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买断职工工龄。国家规定年社保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那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没缴纳满15年,那只能一次支付本人。因此,买断社保的具体情况,这里面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这里,只有是因企业改制或征地拆迁买断社会保险的才是属于第五种情形。
征地拆迁是什么情况,这个咱们搞工程的都懂啊!里面水比较深。土地被征用,人总要安置啊,给他们钱,让他们自谋生路,也就有了买断社保。国家对拆迁是有规定的,补偿也有标准,不过下面怎么搞咱们都清楚。这样的情况都有备案和记录的。
在第五种情况中的一个“等”字如何理解呢?是不是说除了因企业改制和征地拆迁,这个两个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而买断社保的情形也可以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呢,字面理解,个人认为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不好操控啊,所以,实际实践中就认企业改制和征地拆迁,这两个原因而买断社保情形。你就别“等”了,要不黄花菜就凉了。
2.如何举证
证明很简单,提供一次性买断社保的证明,现在大数据分秒必查,你提供证明材料,人家系统可以直接核对,就立马可以知道了。凡是买断社保的,都是要在人社部有备案记录存档的,现在都是电子档案,动动鼠标的事儿。
因企业改制和征地拆迁,一次性买断社保的,在人社部都是有备案记录的,大数据分秒必查。别想着钻这个空子,钻不好,别在那被卡死了。如果都有空子让你们钻,那人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就别混了。
3.案例分析
老刘是某企业的职工,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201x年企业进行改制,其被迫被买断社保,老刘将其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了甲单位。老刘的情况就属于这第五种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老周家因土地拆迁被政府安置,并为其买断社保,但老周好学,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考取了一级建造师证书,他将其证书注册到了该单位。此种情况就属于该第五种情形,老周的行为不认定为挂靠行为。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如何理解
这个是法律条文的通用做法,兜底条款。咱们国家地大人多,很多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再说咱们中国人那是特别的聪明,没个兜底的条款,很多事情不好说,模棱两可的事情太多。这个条款你可以让你往上靠,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就可以,并且还要考虑社会公序良俗。举个例子,你去大街上裸奔不犯法不违法,但人民群众接受不了,你这就破坏了道德风气,就要评判你,不听话就要强制你了。
在这个条款里,咱说一个比较普遍的情况吧。例如,现在很多单位的内退,国企事业单位这个情况比较多。有些地方文件政策规定了内退,认可内退,例如,有地方规定男性年满50岁,工龄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内退手续。这样就有一些人,他们没有到退休年纪,但是根据规定,他们内退了,符合相关规定,就不应当认定为挂证行为。
这里的其他情形到底是包括哪些什么,谁也说不清楚,政策文件制定部门也说不清楚,说不清楚才会有操作空间不是嘛。个人认为,只要根据具体情况,能够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合规的,就应该不会认定为挂证。具体判断需要考虑当时的国家法律和法理,各个地区的具体政策文件。这个仅仅是个人理论和法律上的观点,具体你还得问相关行政执行部门,什么情况他们说了算。鸡蛋千万别跟石头碰!
2.如何举证
举证说明就相对比较复杂点,第一你得说清楚你的这个行为属于“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第二人家行政执法部门得认可你的这个证明。光咱们单位,咱们部门,咱们这个圈子认可没有用,人家具体管理单位和执行部门不认可,你一样属于挂证行为,一样按挂证行为处理你。但是咱也别认怂,只要有政策文件或通知规定,最好是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等,(咱们企业内容的可不算啊),咱家就应该据理力争,权利都是争取过来的。
3.案例分析
兜底条款包罗万象,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在这里咱们就举个比较常见的内退例子。
老吴是某铁路工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为了缓解岗位紧张问题,根据国家政策他符合内退条件,年满50岁了,已经安排他做了内退处理。(内退基本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比较多)。之后,老吴将其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了甲公司,并拿工资单不交社保。此情况就可以属于第六种情形。这时,老吴需要提供其与单位签署的内退协议,企业出具内退证明、企业内退正式文件等材料,可以不认定其为挂证行为。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的理解与解读你是否明白了呢?
总体上看,大多都是老同志们的福利,咱们年轻同志也别想太多,迟早会轮到咱们的。
别老想着钻国家的社会的法律的空子。空子不是那么好钻的,钻不好容易卡死在那儿,还容易卡着进不去出不来,更难受。
还是老老实实的干工作,别整天都想着挂证。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
挂证有风险,莫要火坑钻,人家多少万,咱也别心馋!
挂证违法。挂证目前是违法的。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违规挂靠的情形是什么违规挂靠的情形如下: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律分析:建造师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则可以认定该建造师属于挂证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挂证目前是违法的。证书挂靠是不合法的,所签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如何认定挂靠行为,挂靠合法吗?最近有很多的朋友向小编咨询,大家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为此,小编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内容,那么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了解关于如何认定挂靠行为以及挂靠是否合法吧。 如何认定挂靠行为,挂靠合法吗 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 法院 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挂靠合法吗 《 建筑法 》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 企业资质 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有效吗 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 公司 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 劳动关系 ,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 劳动合同 ,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 养老保险 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 租赁合同 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发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而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又要对其进行人财物的管理,而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大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认定挂靠行为,挂靠是否合法的 法律知识 ,我们得知《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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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航春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