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优惠价,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21 21:19:11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优惠价,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本地块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协议生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的,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及补贴。(一)签约奖励费1、被征收人

一、拆迁补偿优惠价,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本地块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协议生效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的,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及补贴。

(一)签约奖励费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0元,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2.在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比例达到85%的,协议生效的,对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0元,不足12万元的,按12万元计算。

3.在签约期限内,本地块签约比例超过85%的,签约比例86%至100%的部分每满一个百分点,已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原址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2万元。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不得享受本条款奖励费,具体搬迁期限另行通知。

(二)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搬迁的,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每平方米奖励5000元,不足12万元的,按12万元计算。

2、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予以奖励4万元。

(三)各类补贴

1、无证建筑面积补贴

本地块对于各类无证建筑面积予以300元/平方米的建筑材料残值补贴。没有无证建筑面积或虽有无证建筑面积但不要求建筑材料残值补贴的,每户予以一次性补贴5万元。

2、装潢补贴

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计算,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自行购房补贴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不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自行购房补贴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的30%。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购买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扣除所购产权调换房屋房款后有余款的,自行购房补贴为余款的15%。

(四)临时安置费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按约履行的,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月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期的实际自然月份,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房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房日期为准。

1、临时安置费计算发放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0元。每户每月总额不足3300元的按3300元计算。

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调换房屋且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有先后的,首套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临时安置费发放金额按照已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占所购产权调换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扣除,以此类推。

若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交房的,则临时安置费中对逾期的部分增加30%。

2、照顾增发临时安置费

每户给予照顾增发三个月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0元。每户每月总额不足3300元的按3300元计算。

(五)搬家补贴费

按被征收居住房屋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每户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若选购本地块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搬家补贴费增加一倍计算。

(六)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门140元;

2.管道煤气移装费,每户200元;

3.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

6.宽带移装费,每户90元;

7.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出资安装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每表凭供电部门相关凭证按实结算。

(七)截止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对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个体经营者,予以一次性10万元补贴。

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补贴标准适当减扣,具体减扣标准另行公布。

一、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有哪些方式?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仅供参考)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3.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房屋性质类别给予以下一次性补偿和奖励。

(一)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予以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予以一次性货币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附属物)的7%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不足20000元的,则按20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7%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的搬迁费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根据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本地块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本方案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执行。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标准按照本方案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

(三)项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五)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未按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书面申请的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视作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12000元。

《普陀区兰凤新村一号地块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申请核查认定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公布。

四、住房补贴个税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住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标准

法律主观:住房补贴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做好个人税收筹划就很重要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项目所得税制,对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 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按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税收筹划就是日常所说的合理避税或节税。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指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对纳税地位进行低位选择,从而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更具体地说,个人在纳税前,经过一些人为的调整,从某一具体的税法规定管辖或所在的税收管辖地区,转移到税负较低的另一税法规定管辖或其他的税收管辖地区,以减轻税收负担。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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