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6:09:12 作者:圣运律师
赣州征地拆迁补偿价格,赣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标准如下:一、水田:一类土地,38517元/亩;二类土地,36155元/亩;三类土地,34808元/亩;四类土地,33830元/亩;五类土地,32691元/亩。二、菜地、果园、茶园、人工
标准如下:
一、水田:一类土地,38517元/亩;二类土地,36155元/亩;三类土地,34808元/亩;四类土地,33830元/亩;五类土地,32691元/亩。
二、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一类,38517元/亩;二类,36155元/亩;三类,于34808元/亩;四类,33830元/亩;五类,32691元/亩。
三、旱地、宅基地:一类,25806元/亩;二类,于24223元/亩;三类,23321元/亩;四类,22666元/亩;五类,21902元/亩。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和赔偿标准
1、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二、肥东县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安徽省肥东县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1、一类土地:店埠镇、肥东经济开发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48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综合补偿:42550元/亩。2、二类土地: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循环园。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950元/亩;安置补助费:27750元/亩;综合补偿:40700元/亩。3、三类土地: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乡、石塘镇。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000元/亩;综合补偿:39600元/亩。4、四类土地:古城镇、八斗镇、元疃镇、白龙镇、包公镇、张集乡、马湖乡、陈集乡、响导乡、杨店乡。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12460元/亩;安置补助费:24920元/亩;综合补偿:37380元/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土地种类
一类土地:历市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64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64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55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82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329元/亩。
二类土地:岭北镇、天九镇、鹅公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260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260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184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412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521元/亩。
三类土地:龙塘镇老城镇、岿美山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128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128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0290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949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256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二、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的土地种类
一类土地:嘉定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0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075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7305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26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151元/亩。
二类土地:嘉定镇(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小江镇、铁石口镇、大塘埠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729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729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988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05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459元/亩。
三类土地:西牛镇、小河镇、正平镇、大阿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92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92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07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57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185元/亩。
四类土地:安西镇、新田镇、大桥镇、古陂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55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55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48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74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711元/亩。
五类土地:油山镇、虎山乡、崇仙乡、万隆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173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173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1261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106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346元/亩。
法律客观: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速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建设,规范和房屋等安置工作,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以及涉及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章江新区范围是指章贡区水南镇行政管辖区域。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章江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以及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拆迁补偿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及拆迁所在地的区政府、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被征地的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第四条建设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私下协商征地。第五条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拟订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公告。第六条被征地单位和农村村民对拆迁、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第八条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地类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蔬菜基地,每亩4万元至4.4万元;(二)精养鱼塘,每亩4.7万元至5.2万元;(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鱼塘,下同),每亩3.2万元至3.8万元;(四)园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场,每亩1.6万元至1.9万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36万元至0.48万元;(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亩0.64万元至0.8万元;(七)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0.16万元至0.24万元。第九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二)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章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征收土地时,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征地总面积5—10%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就业用地和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村、组兴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预留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用地由政府统一征收、统一规划;安置用房建成后统一颁发城市房屋产权证。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获得房屋补偿费用:(一)直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框架结构: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80元;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50元;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2、砖混结构:一类房屋:每平方米330元;二类房屋:每平方米300元;三类房屋:每平方米240元;3、砖木结构:一类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类房屋:每平方米230元;4、土木结构:每平方米200元;5、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50%计算;6、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豪华装饰的住宅,可结合评估结果在同类结构房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补偿。以上结构类别分别按以下标准界定: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粉刷;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二)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涉及住宅主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户籍及实际居住在被征地村、组的,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房屋安置。由政府统一建造成套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以建造成本计价的安置房屋;(二)宅基地返迁安置。政府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统一安排宅基地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被拆迁人户籍不在被征地村、组或者户籍在被征地村、组但实际不在被征地村、组居住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一)被拆迁住宅主房屋的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按照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和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二)等面积安置后,被拆迁人建筑面积人均未达35平方米的,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安排至人均建筑面积达35平方米。所增加的安置面积房价,按高于同期等面积安置房价的20%结算。(三)因房型差异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内的,仍按等面积安置房价结算;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同期同类商品房价结算。对住宅主房屋占用的土地,由征地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住宅主房屋占地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占地每平方米7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第十四条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返迁宅基地安置。其中与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积的返迁宅基地互不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补足差价后,再进行宅基地返迁安置。第十五条征地单位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征地单位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对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六条拆迁住宅主房屋的附属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二)简易房:每平方米30元。第十七条拆迁附属建(构)筑物一律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围墙:砖质,每平方米30元;土质,每平方米15元;(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三)挡土墙:每立方米50元;(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六)手压井:每口200元;(七)沼气池:每个1000元;(八)水泥电杆: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8米以下,每根600元。第十八条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电话、闭路电视的,分别按每户158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时,地上已经种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标准向青苗所有人进行补偿:(一)蔬菜基地,每亩0.2万元;(二)精养鱼塘,每亩0.25万元;(三)耕地,每亩0.16万元;(四)水生地、有林地,每亩0.15万元;(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12万元;(六)果树等按株数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果树、茶树青苗补偿标准表》)。第二十条被征土地上的坟墓,由征地单位发布迁坟公告并按每穴300元的标准向坟主支付迁坟费,由坟主自行按有关殡葬办法迁葬;无主坟则由用地者适当处置。第二十一条涉及企业拆迁的,应当通过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助费,不另行安置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拆迁双方商定。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未经依法批准建造的违章建筑物,拆迁时不予补偿。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弃房完毕的,可按被拆迁居住房屋的不同建筑结构分别享受以下奖励:(一)框架结构每平方米50元;(二)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元;(三)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0元;(四)土木结构每平方米10元。第二十四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农户突击抢种的青苗、抢建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时,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安置后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市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征收、拆迁。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土地共有五类:一类土地:欣山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51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51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80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480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703元亩。二类土地:版石镇、车头镇、孔田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15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15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22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65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231元亩。三类土地:三百石镇、天心镇、龙布镇、鹤仔镇。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808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4808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321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182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961元亩。四类土地:镇岗乡、凤山乡、新龙乡、重石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830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83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66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840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766元亩。五类土地:浮搓乡、长沙乡、塘村乡、双芫乡、蔡坊乡、高云山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2691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2691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190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441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538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综上所述,关于赣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征地的补偿标准法律是有专门的规定,要给予多少补偿需要先予以公告,如果对征地补偿标准不了解的可以到网站学习,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还可以自己多加了解。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安排给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预留用地。预留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预留地指标,预留用地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有权机关批准建造的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区位补助两部分。
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按照有效建筑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不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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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子慕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