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与物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21 15:08:12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补偿与物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物权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

一、拆迁补偿与物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物权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有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上述法条列于民法典第二篇所有权下第四章一般规定当中,因此,可以肯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一定的物权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比较多元复杂,不管是房屋置换还是货币补偿,或多或少均会涉及到物权,而且还可能是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充分等各种权利均涉及。所以说,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该被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中独立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传统权能的一项综合性权能。

(一)在民法意义上,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同一的,仅仅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在拆迁事实基础上的存在形态,即房屋所有权阶段性地不以房屋实际存在为前提,同时又不是在拆迁安置完成后形成的安置所有权和安置地使用权,仅是产生上述新物权的法律基础,因为期间可能介入如补偿方式选择、拆迁安置权益处分等法律行为。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运行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包括补偿款、补助费、安置房或者安置地指标等诸多内容,全面涉及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正是因为这些综合性特点,其运行结果将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或者产生。

一、房屋抵押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年利率是5.94%。

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可以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针对不同的事由,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采取起诉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作为原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或强制执行。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法律分析:是的。如果因为协议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概念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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