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0:38:38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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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主要涉及的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以达到熟地条件后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这一过程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来执行,并遵循一系列明确的步骤和规定。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和流程
土地一级开发是从生地到熟地的全过程,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具体工作如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获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等。
二、相关法规依据
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在规定指标内。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土地统计制度,确保土地数据的准确性,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三、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的区别
与土地二级开发相比,一级开发更侧重于土地的初步整理和准备,使土地达到可出让或转让的条件。而二级开发则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已达到规定可以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
综上所述,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是一个综合性、多阶段的流程,涉及多个法规和政策,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并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几通一平”的建设条件,从而可以净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仅仅是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由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特点*资金密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资金需求往往达到几亿元或者几十亿元。*融资困难。从事一级开发的企业大多数是为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比较困难,原因在于:
(1)企业成立时间短,缺少经营业绩,市场信誉和银行信用还没有建立起来;
(2)企业缺少固定资产或其他有效财产作为融资抵押。一级开发阶段,土地使用权不归开发企业所有,企业不能以此进行抵押融资;
(3)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控的影响,银行对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在内的房地产行业贷款处于收缩状态。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使得各类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难度加大;
(4)缺少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渠道。*需求稳定。土地是资源类商品,也是房地产产业链最前端的环节。而土地的稀缺性和社会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土地在很长一段时期将处于增值过程。以土地加工和交易为对象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基本上不存在价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也比较小。*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简单,与其对应的资金路线图清晰。现金流方面,资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征地、拆迁、市政等子市场比较成熟和透明,法律政策体系相对完备。因此,一级开发的过程和成本是可控的,事先可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算。8%的开发利润基本由政策提供保障。以上特性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与房地产二级开发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是风险较低和收益稳定的经营业务。*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发展方向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从相关政策的演进来看,政府逐渐从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向规则制定者和行业监管者的角色转变,通过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等举措推动土地市场发育。从规划的制订到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土地入市交易管理等,都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以维持适度竞争。*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培育市场化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未来,只有有诚信、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才能经营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整体素质,降低融资风险。日前,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政策已获审批通过,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将驶入更加市场化、透明化运行的轨道。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如下: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
(九)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
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
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土地一级开发就是从生地到熟地的过程。土地一级开发,是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或“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土地一级阶段包括:1、前期手续阶段、2、组织实施阶段3、土地入市阶段。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为:1、旧城改造项目2、城中村改造项目、3、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4、土地一级开发项目、5、中心城区棚改项目、6、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7、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综上所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一)合理确定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本通知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集中连片、面积达60公顷以上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收回)、统一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后依法进行土地供应的行为,包括对政府储备土地、园区土地、农垦系统利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土地一级开发。?
(二)坚持土地一级开发政府主导原则。土地一级开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组织对一级开发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和统一供应;坚持市场运作,通过公开的市场运作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项目出让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征地审批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二、土地使用权人写谁的名字有什么作用?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③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④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⑤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⑥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⑦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⑧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⑩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
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
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c、土地灭失;
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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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奕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